在小皮之前的文章評論中,很多朋友均提到過一件事"對人販子就該判處死刑,"在悟空問答中有人提出"若人販子都要判死刑,會不會導致人販子殺更多的被害者,該不該判人販子死刑呢?"
從以上描述中可能看出來,大家對"人販子"態度很統一,痛恨至極,並且要求嚴懲。
之前在網上一篇無法考據真實性的故事,說是福建一個地方,一個38歲的老光棍,買了一個24歲本科畢業的老婆,大學生生了孩子後就假裝認命了。然後一點點的買汽油,一把火燒死了買家全家,連省的孩子也狠下心一起燒死,跟買家同歸於盡。當時,好像是連著燒死了四五戶鄰居。因為這個姑娘的狠,狠的十里八村都不敢買老婆了。
拐賣婦女、兒童罪涉及的內容太多,隨著犯罪中新問題的出現各種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在逐漸更新,各種會議紀要、意見、通知、司法解釋等不一而足。小皮打算最近將前前後後的規定彙總後,和各位朋友共同學習下。
大家應該和小皮一樣,認為人販子往往是和被拐賣者沒人太親近的關係,其實不然,現實中也存在著父母將親生子女或收養的子女出賣的。
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的子女是否犯罪?
為進一步探索和開拓刑事審判為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服務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當時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觀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廳長全部參加會議,最終形成一份《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規定,對於買賣至親的案件,要區別對待: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對那些迫於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可不做犯罪處理;對於出賣子女確屬情節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
因一些對方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猖獗,並呈發展蔓延之勢,犯罪團伙組織日趨嚴密,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狡猾、殘忍,盜搶兒童、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案件突出,危害日益嚴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於2000年3月20日聯合發佈《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以
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14週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出賣14週歲以上女性親屬或其他不滿14周親屬的,以拐賣婦女、兒童論處。為加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於2010年3月15日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意見》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
遺棄罪論處。"上述三個司法解釋的內容雖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特別是後兩個解釋,均將營利、獲利目的的作為出賣子女的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素。只要以獲利為目的,將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作為商品出賣的,就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本罪是侵害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犯罪,出賣者與被出賣者之間具有父子、母子關係,不影響對被出賣者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的侵害。
送養子女是否犯罪?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對民間送養問題也都作出了規定,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這種行為之所以不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因為送養子女的父母的送養行為本身不是出賣行為,也沒有非法獲利的目的。但是,明知收養者沒有撫養目的或者沒有扶養能力,仍然將親生幼兒交付給對方以獲取錢財的,就應認定為拐賣兒童罪。
時間有限,收買、收養他人送養的子女是否構成犯罪,咱們日後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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