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重治病、輕防病的政策:深圳把健康體檢納入醫療保險範圍

近日,深圳人大官網上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徵求意見稿)》

和“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說明”第(五)部分是“關於健全保障措施”是這樣表述的:

為切實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建設,用好用足特區立法權,為特區建設國際一流健康城市提供法治支持和保障,《徵求意見稿》變通國家有關規定,規定多項政策措施,有力保障健康深圳建設。

一是建立以健康為導向的醫保制度。推進醫保支付制度改革,在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的基礎上,明確符合規定的健康體檢、社區健康管理服務等服務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二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衛生健康事業融合發展。在深圳設立的港澳獨資、合資或者由港澳方負責運營管理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已經在港澳地區獲准使用的醫療技術、藥品、醫療器械。

三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醫療行業評審評價制度。支持醫療衛生、健康管理、醫學科研、醫學教育與培訓等機構依法開展國際醫學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性、亞洲區域性學術會議,支持國際衛生健康組織在特區設立辦事機構。支持制定特區醫療衛生機構評審認證標準、中醫藥質量認證標準等,加強與國際化標準組織的合作。

四是先行先試國際前沿醫療技術。支持具備條件的區域醫療中心設立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國家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等健康產業創新服務平臺,依法開展健康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支持將自主創新的健康技術、健康產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採購範圍。


附件:《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節 健康規劃

第二節 健康環境

第三節 健康社區

第四節 健康評估

第三章 健康促進

第一節 健康教育

第二節 健康生活

第三節 心理健康

第四節 職業健康

第四章 健康服務

第一節 健康服務體系

第二節 基本健康服務

第三節 居民健康管理

第四節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五節 重點人群健康管理

第六節 重大慢性病防治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一節 健康服務資費

第二節 人才與技術

第三節 健康產業

第四節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貫徹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健康深圳建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所稱的健康,包括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

第三條【基本原則】特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堅持全民參與、預防為主,優化健康服務,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普及健康知識,提升居民健康素養,引導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堅持早期干預、共建共享,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居民全生命週期健康水平。

第四條【政府責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事業作為城市建設與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健康事業的領導、保障、管理和監督,促進健康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健康深圳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健康深圳建設,研究部署健康深圳行動的重大事項和重點任務,督促、檢查、評估健康深圳行動開展情況。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設在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成立健康城區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健康城區建設。街道辦事處成立健康社區行動推進委員會,社區基層組織成立健康社區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和實施健康社區建設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促進和開展健康深圳建設工作。

第六條【健康灣區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香港、澳門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其他城市在健康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健康事業融合發展。

第七條【社會責任】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健康事業發展,共同推動健康深圳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健康事業或者為健康事業的發展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八條【健康權益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損害居民健康權益和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對健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表彰獎勵】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對在健康事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衛生健康及相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為健康事業做出貢獻和支持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通報。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節 健康規劃

第十條【健康城市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健康優先、改革創新、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健康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健康建設用地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因素,保障公共健康服務設施用地,完善規劃佈局和標準,促進城市建設與人民健康協調發展。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科學謀劃、合理佈局健康建設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相關標準規範,配置建設醫療衛生機構、養老護理機構、體育健身場所等健康服務設施。深圳市城市規劃相關標準規範應當與本市健康服務設施設置規劃、設置標準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專項發展規劃】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制定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健康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相銜接,體現促進和維護健康的原則,將健康和健康公平作為規劃制定的重要因素或者內容。

第十三條【健康服務體系規劃】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佈局合理、規模適當、層級優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則,擬定全市健康服務體系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實施。

健康服務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市區兩級健康服務體系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職責任務、發展方向以及相互之間的服務協同關係。

第二節健康環境

第十四條【生態文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以改善大氣、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環境健康】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制度,開展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劃定環境健康高風險項目、高風險區域,開展環境汙染對公眾健康影響的評價,從源頭預防與控制與環境汙染相關的健康危險因素。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六條【空氣治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大氣汙染防治體制機制,深化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建立常態化的區域協作機制,完善重度以上汙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向社會公佈區域空氣汙染指數。全面實施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提高特區空氣質量。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空氣質量網格化監測與管控體系,以產業和交通為重點領域,強化PM2.5和臭氧汙染協同控制。

第十七條【汙水治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實施工業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和達標排放計劃,落實屬地管理、行業管理、單位管理任務清單,完善汙水管網建設,開展工業聚居區汙染專項治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淘汰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的工藝、設備與產品。

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建立河湖保護聯合執法機制,鼓勵市民擔任河湖監督員,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擔任志願河長,參與河湖保護。

第十八條【垃圾分類】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推進固體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第十九條【健康建築】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健康建築引導、激勵機制,推動特區健康建築的發展。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健康建築發展規劃、技術規範、評價標準,在規劃和建設條件中明確健康建築等級比例要求,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示。

鼓勵和支持健康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倡導建設單位使用綠色環保以及防止光汙染、電磁輻射、降低環境噪聲等有利於人體健康的建築設計和建築材料。

第二十條【愛國衛生】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與健康城市建設有機結合,持續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之家和環境衛生整潔行動、“清潔深圳月”等活動,實施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全面推行無害化衛生廁所,提升特區人居環境質量。

市、區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轄區內組織開展滅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場所的活動,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特區內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配合開展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控制吸菸】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控制吸菸工作,減少與防止菸草煙霧危害。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加強供深食品基地建設,擴展食品安全檢測項目,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組織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團體標準,建立網絡餐飲外賣食品服務提供者入網審查登記、違法行為報告與查處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發現預警和事故應急處置等制度。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預警能力。

第二十三條【藥品安全】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責任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安全。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藥品、醫療器械追溯、檢驗檢測、不良反應監測和評估體系,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全過程智慧監管。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疫苗冷鏈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種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四條【傷害防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傷害預防與干預體系,將傷害預防融入城市規劃、安全生產、交通安全、公共場所等城市建設和治理的全領域。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重點因素、重點人群、重點區域傷害干預技術指南,健全傷害監測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監測情況。

第二十五條【重點人群傷害防範】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共設施建設、遊樂場所安全管理、社區小區管理等方面完善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老年人跌倒、高空墜落、交通意外、中毒、性侵害等防控措施。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及嬰幼兒照護機構應當提高學生和幼兒自我保護意識,加強異物吞入、墜落和電擊、燙傷等安全防範,提高學生和嬰幼兒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節 健康社區

第二十六條【組織保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基層組織負責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參與健康教育與促進、居民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愛國衛生運動、體育健身等活動,建設健康社區。

健康社區示範標準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轄區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為健康社區建設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二十七條【健康小區】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維護所管理物業小區的環境衛生,並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職責:

(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與器具,清理孳生地;

(二)協助開展健康服務調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記工作;

(三)重大傳染病流行期間,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小區出入口人員、車輛管理,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離醫學觀察等工作;

(四)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第二十八條【健康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並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職責:

(一)建立員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組織架構,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健康管理人員;

(二)組織開展員工身心健康相關工作,倡導健康工作生活方式,傳播健康理念;

(三)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健康體檢;

(四)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健康服務調查、疾病預防與控制、健康促進、健康管理等活動;

(五)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用人單位工會經費用於員工健康管理和保障工作的,應當不少於百分之二十。

鼓勵用人單位配備全自動紅外線體溫測試儀、健身室、體外除顫儀等健康檢測、健身服務、醫療急救藥具和器材等設施。

第二十九條【公共場所】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環境和用品,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並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職責:

(一)加強員工健康管理,員工上崗前應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並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做好公共場所清洗、消毒、保潔,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公共場所衛生檢測結果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

(三)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第三十條【健康學校】中小學校應當積極推進健康校園建設,為學生提供符合健康標準的學習、生活環境,並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職責:

(一)保障教學建築、課桌椅、黑板、噪聲以及教室的採光、照明、微小氣候等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三)按照有關規範使用多媒體教學設備,創造有利於眼健康的視覺環境;

(四)每天安排學生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以上,保證學生能熟練掌握二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

(五)落實大課間體育活動和眼保健操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健康家庭】居民個人和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維護健康環境和公共衛生安全的責任,踐行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行為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節健康評估

三十二【健康影響評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各部門在制定涉及城市空間規劃與建設、工業園區規劃與建設、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等規劃、規範性文件以及批准重大建設工程和實施重大公共服務項目前,應當評估對人群健康的影響。

應當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公共政策和重大建設工程,未經評估或者經評估將對城市公共衛生或者居民健康產生較嚴重不利影響的,不得制定出臺或者批准實施。

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社會與醫學倫理學影響評價、衛生學評價等,具體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健康影響評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委員會,為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城市規劃與建設、公共衛生、環境與資源、產業發展、新聞傳播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鼓勵社會組織和有關專業機構按照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規範提供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服務。

三十四【健康城市評價】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建立健康城市評價體系,委託專業機構每年對健康城市建設的主要指標、重點任務進行監測,全面科學評估進展情況和實施效果,作為制定健康政策和規劃、調整政府健康投入、優化健康資源佈局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三十五【健康統計】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城市統計調查制度並納入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每年開展健康促進、健康服務、健康環境、健康保障、健康產業以及居民健康狀況、居民健康素養統計調查。

健康城市統計調查數據和報告應當向社會發布,並作為健康城市評價、公共政策和重大建設工程健康影響評估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居民健康白皮書】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應當每年發佈居民健康白皮書,向社會公開健康城市建設情況以及市民健康水平狀況。

第三章 健康促進

第一節 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條【健康教育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健康教育作為推進健康深圳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普及健康知識與技能,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健康觀念,提升健康素養水平。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健康教育規劃和計劃,建立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通過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平臺、公益熱線等多種形式向公眾普及健康知識與技能。

第三十八條【健康教育內容】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方式;

(二)疾病預防與家庭健康管理;

(三)科學診療與合理用藥;

(四)康復知識與技能;

(五)急救知識與技能;

(六)心理健康;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

(八)其他需要宣傳普及的健康知識。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教育】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工作。醫療衛生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指導,對患者的病因病情、發病機理、治療方法、合理安全用藥以及預防保健知識給予適當的解釋說明。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發和應用健康教育處方。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各類健康宣傳活動或者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科普。

第四十條【學校健康教育】教育部門應當完善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健康教育制度,將健康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市教育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健康教育大綱,編寫健康教育教材。

教育部門應當將家長健康教育納入家庭教育體系,指導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發揮家長作用,共同開展對學生和幼兒的健康教育。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健康教育教學工作,按照健康教育大綱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增強學生和幼兒防病意識,培養健康行為習慣。健康教育課程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個課時。

第四十一條【健康公益廣告】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制定健康公益宣傳廣告年度發佈計劃,宣傳部門應當協助組織相關媒體及傳播媒介發佈。

鼓勵經營性網站、大眾傳播媒介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免費發佈健康公益宣傳廣告。

鼓勵經營性網站、大眾傳播媒介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發佈酒精飲料、碳酸飲料等宣傳廣告時,同時發佈相關飲料的健康危害信息。

第四十二條【健康信息發佈】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發佈疾病預防、醫療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藥、公共衛生應急等健康信息時,應當註明信息來源、出處、作者或者審核者身份、信息發佈及修訂日期等。

第四十三條【健康信息監測】宣傳、網絡監管、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機制,對媒體發佈健康信息進行引導和監測;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眾健康的虛假或者不完整健康信息的,及時予以澄清。

第二節 健康生活

第四十四條【個人健康管理】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履行自我健康管理責任,樹立健康理念和健康心態,主動學習健康知識與技能,提高健康素養,培養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

倡導居民養成勤洗手、使用公筷公勺等良好生活習慣。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呼吸道疾病時,應當減少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人群聚集場所;確有必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場所和聚集場所時,應當佩戴口罩,並保持適當社交距離。

第四十五條【健康激勵】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居民健康積分獎勵制度等激勵機制,引導居民積極參與健康管理,鼓勵居民報告可疑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四十六條【合理膳食】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居民營養狀況監測,並根據監測結果發佈針對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鼓勵餐飲服務企業和食堂對所提供食品的熱量和主要營養成分等進行標識,提供易於顧客分辨的公筷公勺。

支持有關學會、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制定健康餐廳、健康食堂團體標準,開展示範單位建設。

第四十七條【限鹽油糖措施】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的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認讀食品營養標籤知識的宣傳普及。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生產低鹽、低油、低糖、無糖食品並在包裝上作顯著標識。

第四十八條【限鹽油糖措施】鼓勵全社會參與減鹽、減油、減糖,促進市民科學健康飲食。

宣傳、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戶外媒體廣告等渠道開展減鹽、減油、減糖宣傳。

鼓勵餐飲單位、集體食堂建設健康餐廳,採取控制食鹽、食油、食糖使用量的措施,開發和提供低鹽、低油、低糖菜品。

第四十九條【學生營養】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制定學生營養餐標準。

學生餐配送企業和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食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營養工作人員,供應符合學生營養餐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條【售酒限制】禁止在下列場所或者區域銷售酒精飲料: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

(三)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四)中小學校、青少年服務機構出入口五十米範圍內。

禁止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酒精飲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料。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飲料。

第五十一條【全民健身】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鼓勵開展全民健身體育、休閒等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健身步道、騎行道、健身中心、體育公園、社區多功能運動場等全民健身公共場地和設施,實行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健身場所,鼓勵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並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第五十二條【體醫融合】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建立體育與醫療融合工作的機制,制定健康體適能監測、評估和干預工作規範和標準,發佈科學健身與運動處方指南,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的技能傳授、鍛鍊指導和組織管理等作用,加強全民健身運動指導。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教育、殘聯等部門制定實施青少年、婦女、老年人、職業群體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體質健康干預計劃,推廣運動處方,促進科學健身與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和身心康復融合發展。

第五十三條【體質監測】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居民體質測試和體質健康監測,測試人群應當涵蓋不同年齡、職業,人數不得少於本市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一,測試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市教育部門應當將學生的身高體重、身體機能等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評價,將學生的傳染病和慢性病預防、健康生活方式、傷害防範意識等健康素養水平納入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

第三節 心理健康

第五十四條【心理健康管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引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積極參與社會心理服務,提高市民心理健康素養,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五十五條【心理健康宣傳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把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健康促進的重要內容,加強心理健康促進機構和心理健康促進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心理健康促進組織管理、監督評價等機制。

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基層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居民和流動人口的心理健康宣傳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經營性網站、大眾傳播媒介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開展心理健康公益宣傳教育,免費刊登、播放心理健康信息、公益廣告等。

第五十六條【青少年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工作內容。

學校應當設置心理健康輔導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建立學生心理健康評估、預警和干預工作機制,推進在學生體檢中開展心理測試,引導學生預防和減少心理行為問題,培養學生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素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情緒狀態,及時進行心理疏導。

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會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家庭心理健康宣傳教育。

第五十七條【重點人群心理健康】司法行政、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組織對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和干預。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處於特定時期、特定崗位、經歷突發事件的職工給予心理疏導和提供心理援助。

第五十八條【心理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建設,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置心理健康相關科室。每個街道應當至少有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心理諮詢機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設立心理諮詢室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為員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用人單位可以在組織員工健康體檢時增加心理測試項目。

第五十九條【心理危機干預】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心理危機干預體系建設,完善突發事件心理救援應急機制,組建跨部門、跨學科心理救援工作隊伍,並加強培訓和演練。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心理諮詢機構等心理健康服務機構開展心理評估和心理援助服務。

第六十條【規範心理諮詢服務】心理諮詢機構以及心理諮詢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服務規範的規定,提供心理狀態評估、心理行為問題諮詢等服務。

第四節職業健康

第六十一條【政府管理責任】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職業健康保護制度,加強職業健康服務和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發展現狀、新興職業種類、職業人群特點,拓寬豐富職業健康服務範圍,制定有關職業健康標準和規範,加強員工健康保護。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工作責任制,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健康因素的預防與控制承擔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工作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工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員工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

第六十三條【職業健康預防】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預防工作壓力、肌肉骨骼疾病和特殊職業人群健康保護標準、指南,加強對長時間伏案低頭工作或者長期前傾坐姿的員工以及教師、醫療衛生人員、警察、駕駛員、消防員、環衛工人等特殊職業人群的健康管理。

第六十四條【職業健康預防】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增強職業危害防範意識,提升急性職業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支持用人單位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職業相關疾病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護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員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必要的符合人體工效學的健康工作用品。

推進用人單位實行工間健身制度,在工作場所設置適當的健身活動場地、健身設備,為員工健身提供場地設施條件和時間便利。

員工應當樹立個人職業健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自覺、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自覺參加年度健康體檢。

第六十六條【強制休假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安排員工作息時間,對腦力和體力勞動負荷較重的員工,實行輪休制度,避免對員工健康造成人體機能過度損耗或者身心健康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員工帶薪休假制度,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員工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健康服務

第一節 健康服務體系

第六十七條【健康服務體系組成】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與城市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群眾健康需求相適應的,以區域醫療中心、基層醫療集團、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為主體的整合型優質高效健康服務體系,健全老年健康、嬰幼兒照護、殘疾人康復、健身服務等健康相關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務基本需求。

第六十八條【區域醫療中心】市人民政府至少在每個行政區、功能區組建一家區域醫療中心。

區域醫療中心依託市屬醫療機構設立,承擔危重症和疑難複雜疾病診療、醫學科學研究、醫學人才培養,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承擔重大疾病防治體系建設和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九條【基層醫療集團】區人民政府應當以行政區或者若干街道為服務區域設立基層醫療集團。基層醫療集團由區屬醫療機構及其舉辦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主要為服務區域內居民提供疾病預防、診斷、治療、營養、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連續性健康服務。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個社區至少設立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主要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診療、護理、康復和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七十條【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協調、統一、專業的原則,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科疾病防治、醫療急救、採供血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建設,承擔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出生缺陷防治、精神衛生、健康教育、院前急救、採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七十一條【健康相關公共服務機構】衛生健康、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殘聯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老年健康、嬰幼兒照護、殘疾人康復、健身服務等健康相關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機構設置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健康相關公共服務機構。

第七十二條【社會力量參與】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高水平醫院、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專科診所等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老年健康、嬰幼兒照護、殘疾人康復等健康相關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准入、執業、等級評審、購買服務、公共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參與區域醫療中心、基層醫療集團的建設。

第二節基本健康服務

第七十三條【基本健康服務範圍】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組織管理、財政投入、監督考核等制度,為居民提供公益、公平、可及的基本健康服務。基本健康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實施。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服務項目、服務對象並實行動態調整。

本市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根據居民醫療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保障能力、醫療技術更新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十四條【基本健康服務的提供】基本健康服務以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提供,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為重要補充。

基本健康服務實行實名制,除緊急救治外,居民到醫療衛生機構就醫或者接受基本公共衛生、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應當出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或者醫保電子憑證、電子健康卡等有效證件。

第七十五條【基本公共衛生和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管理】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統籌基本公共衛生和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管理,向社會發布市民健康手冊,公開每個項目的服務標準、提供機構、獲取途徑等,並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加強服務管理和績效考核。

公立基層醫療集團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的情況應當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和服務質量評估指標體系。

區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協議,由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

第七十六條【基層首診】建立完善基本醫療服務分級診療制度。除緊急救治以及特殊疾病、罕見病外,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門診應當按照規定到基層醫療集團或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首診。

第七十七條【雙向轉診】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制度。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舉辦醫院應當為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轉診的病人提供優先掛號、優先接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服務。獨立舉辦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與醫院簽訂協議的方式,為患者提供轉診便利服務。

對醫院住院後需要轉回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結核病患者以及其他適合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進行病情隨訪、康復照護的病人,由醫院按照規定將其轉入健康管理責任單位,對其進行連續、系統、綜合的醫療照護和健康管理。

第三節居民健康管理

第七十八條【責任機制】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以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為服務網點、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為載體的居民健康管理制度。

居民可以自主選擇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健康管理責任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或者由責任單位指定一名全科醫師作為其健康管理責任醫師。

居民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社區健康管理服務協議,根據其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約定社區健康管理內容以及個人健康信息隱私保護等有關事項。

居民未選擇其健康管理責任單位的,由其居住地所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其健康管理責任單位。

第七十九條【健康管理內容】居民健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組建由健康管理責任醫師作為負責人的家庭醫生服務團隊,以家庭醫生服務的模式為簽約居民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維護和管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核實居民填報的信息,維護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清單以及接受服務的時間安排表,並跟進居民接受服務的情況;

(三)指導居民自我健康管理;

(四)工作時間內,為居民提供電話或者線上健康諮詢,並回復居民非工作時間的健康諮詢留言;

(五)中醫養生保健和治未病等健康服務;

(六)基本醫療服務及轉診服務。

第八十條【服務規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區域內每萬常住居民不少於五名的標準配備全科醫生。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社區健康服務應當符合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保障服務質量與安全。

第八十一條【個性化健康服務】居民健康管理責任單位可以根據簽約居民不同年齡、疾病類型的健康服務需求,為其制定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包。

個性化健康服務包中屬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或者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按照規定從相關項目經費中支出;屬於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納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屬於特需健康服務項目的,由居民自願選擇,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四節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八十二條【建檔要求】居民健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為簽約居民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居民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如實提供個人基礎信息和基本健康信息。

居民健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為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測量血壓,為三十五週歲以上居民測量血糖,為四十週歲以上居民和高危人群檢查肺功能,並記錄更新到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八十三條【檔案內容】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姓名、性別、聯繫方式、現住址等個人基礎信息;

(二)既往史、家族史、血壓、血糖、血脂等個人基本健康信息;

(三)接受健康服務記錄,包括全生命週期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健康體檢服務等信息;

(四)其他個人健康信息,包括由個人記錄的生活方式、疾病用藥及健康自評等。

第八十四條【信息錄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中的個人基礎信息由居民負責填寫,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核實、更新和維護。

個人基本健康信息由居民健康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填寫、更新。

居民接受健康服務記錄由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將相關服務信息錄入或者上傳至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其他個人健康信息按照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授權權限,由居民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記錄和確認。

第八十五條【信息管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全市聯網管理,並應當向居民本人開放,實現在線查詢、下載、更新、使用、授權等功能。

居民可以根據需要授權醫療衛生機構以及醫療衛生人員等查看其全部或者部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授權當次有效。

第八十六條【信息安全】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保障生物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中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居民身份的資料,未經居民本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於醫療健康以外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個人隱私和重要健康服務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信息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安全保密協議,並在權限範圍內依法提供和使用相關信息。

第八十七條【健康檔案建設】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技術標準、管理和使用規範,並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納入區域衛生健康信息平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數據接口規範,對醫院管理、公共衛生服務、社區健康服務等信息系統進行改造,共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數據庫。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醫療保障、政法、公安、民政、街道辦事處、社區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數據比對、核查等工作。

第八十八條【信息應用】推進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在疾病預防、臨床診療、科學研究、醫院管理、醫療保障監督、醫療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應用,提升健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和相關專業機構依法利用脫敏後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開展主要公共衛生問題分析、居民健康狀況調查評估、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臨床科學研究等。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第五節重點人群健康管理

第八十九條【婦女兒童健康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婦幼健康管理制度,加強孕產婦保健、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生殖保健等工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支持母嬰保健機構依法開展出生缺陷疾病監測和防治,不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鼓勵市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諮詢。

第九十條【嬰幼兒照護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嬰幼兒照護管理體制機制,推進公共場所和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為群眾提供多層次、多元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第九十一條【青少年健康管理】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青少年健康管理體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青少年生長髮育評價,評價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組織開展青少年健康服務管理工作。

司法、教育等部門應當健全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預防和矯治制度,支持社會力量開辦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預防和矯治機構。

第九十二條【學生健康管理】學校應當落實在校學生健康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學校健康管理制度。衛生健康、教育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學校建立一對一的對口協作機制,指導學校開展健康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層醫療集團應當按照衛生健康、教育部門的要求提供學生健康體檢服務並開展學生健康體檢評價和體適能監測評價,每年向學校提供學生健康狀況評價報告,指導學生開展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完善學校傳染病和學生常見病防治體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和學生常見病防治,預防和控制近視眼、齲齒、肥胖、脊柱側彎等不良健康狀況。

第九十三條【老年人健康管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包括健康教育、預防保健、中醫治未病、疾病診治、康復護理、長期照護、安寧療護等在內的普惠型老年健康管理服務體系。

引導和規範社區健康、康復、護理等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設置醫療護理員崗位,開展健康照護、醫療陪護、老年護理等醫療護理服務。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醫療護理服務標準。

第九十四條【醫療護理員】聘用醫療護理員的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醫療護理員的工作職責和職業守則。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護理員管理和派遣制度,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

醫療護理員應當經過醫療護理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考核合格證明。開展醫療護理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規定的有關課程標準和規範開展培訓和考核。

醫療護理員不得從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性工作。

第九十五條【醫養結合】市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建立完善以機構為支撐、社區為依託、居家為基礎的健康養老服務網絡,制定醫養結合服務規範與標準,支持建立從居家、社區到專業機構的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模式。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掛號、就醫綠色通道,優化老年人就醫流程,為老年人看病就醫提供便利。

第九十六條【殘疾人健康管理】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殘疾人健康管理制度。市、區殘聯負責統籌開展殘疾人康復指導工作,推動殘疾人康復服務與社區健康服務融合發展,提高街道殘疾人康復服務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殘疾人掛號、就醫綠色通道,優化殘疾人就醫流程,為殘疾人看病就醫提供便利。

第六節 重大慢性病防治

第九十七條【防治體系】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上下聯動、分工合作、醫防融合的重大疾病防治體系,建立心腦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統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篩查與發現、診療與健康管理、健康干預效果評價等全過程閉環管理。

第九十八條【防治體系】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區域醫療中心牽頭成立重大疾病防治技術指導中心,承擔重大疾病的危重急症病人診療、臨床醫學研究、防治規範制定、人才培養、技術指導、信息支撐等工作。

基層醫療集團應當健全醫院與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之間分工協作機制,建立雙向轉診綠色通道,推動全科與專科協同服務,按照重大疾病防治技術規範實施人群健康促進、高危人群發現和指導、患者干預和隨訪管理、雙向轉診、用藥指導等健康管理服務。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開展疾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綜合防控干預策略與措施實施指導和防治效果考核評價等工作,為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提供公共衛生技術支持。

第九十九條【疾病監測與干預】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疾病譜變化、醫療保障水平發展及科學技術進步,適時調整重大疾病監測與干預項目範圍。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重大疾病監測與干預計劃,明確監測病種、目標人群、監測與干預項目等,相關經費納入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年度預算。

衛生健康、政務數據、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疾病、健康危險因素、死因和疾病負擔等綜合監測網絡,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推動多病種、多因素、多維度聯合監測,提高公共衛生監測預警、分析研判、篩查干預等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一百條【健康體檢】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健康體檢制度,提高重大疾病的早診早治覆蓋率。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肺功能檢查納入四十週歲以上居民常規體檢項目,並根據不同年齡、職業等因素制定健康體檢項目基本目錄。

第一百零一條【重大疾病救治】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和規範建設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中心、危重兒童救治中心、創傷中心等,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承擔重大疾病救治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急診綠色通道,健全院前急救與院內急診協同機制,提高搶救效率。

第五章健康保障

第一節 健康服務資費

第一百零二條【健康資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健康服務需求以及基本健康服務制度和健康深圳建設相適應的健康事業投入機制。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衛生健康財政投入具體規定,並開展衛生健康投入績效的監測和評價。

第一百零三條【健康資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本市補充公共衛生服務由醫療衛生機構免費提供。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本市補充公共衛生服務,所需費用納入市、區財政預算,並定期調整項目經費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購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本市補充公共衛生服務的實施辦法,明確購買服務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序、標準、期限和監督管理等細則。

基本醫療服務費用主要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支付。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分級分類政府補助政策,引導分級診療和加強居民健康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構建公平、高效、可持續、多層次,以健康為導向的醫保制度,並推進完善以“總額管理、結餘留用、超支合理自付”為基本原則的醫保支付制度,引導分級診療,促進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理念和服務模式,加強居民健康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基本醫療服務以及符合規定的健康體檢、社區健康管理等服務應當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對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的社區健康管理服務,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按照每人每年的定額標準向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支付。

屬於健康體檢項目基本目錄範圍內健康體檢費用,按照每人每年一次的標準由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健康體檢項目基本目錄範圍以外的健康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支付,支付比例由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

第一百零六條【商業保險制度】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健康保障需求,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業務,完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居民大病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等險種的運行及監管機制。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提高健康管理費用在健康保險保費中的列支比例,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舉辦覆蓋健康保險、健康管理、醫療服務、長期照護、醫養結合等服務鏈條的健康管理機構,促進健康保險與健康服務融合。

第一百零七條【健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創新疫苗接種不良反應、嚴重疾病障礙患者健康管理補償保險,開發覆蓋特需醫療、前沿醫療技術、創新藥、高端醫療器械應用以及家庭醫生服務、長期照護、健康管理等健康相關商業保險產品,增加新型健康保險供給,促進健康保險事業發展。

第二節 人才與技術

第一百零八條【健康人才政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健康人才政策體系,實施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加強健康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的專項引進和培養。

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深化醫療衛生機構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衛生健康行業特點的醫療衛生人員教育、培養、引進、管理、評價、薪酬制度和以醫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健康人才培養】支持國內外知名院校來本市舉辦高等醫學院校。支持本市醫學院校擴大臨床、護理等醫學專業招生規模。特區內設立的高等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緊缺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的教育和培養。

支持在本市的高等醫學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健康管理類技能型專業,加強康復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等人才培養,開展養老護理、中醫護理,健康管理、營養健康等從業人員培訓。

第一百一十條【港澳醫療使用】在深圳設立的港澳獨資、合資或者由港澳方負責運營管理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已經在港澳地區獲准使用的醫療技術、藥品、醫療器械。相關規定由市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職責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國際合作交流】支持醫療衛生、健康管理、醫學科研、醫學教育與培訓等機構依法開展國際醫學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性、亞洲區域性學術會議,支持國際衛生健康組織在特區設立辦事機構。

支持制定特區醫療衛生機構評審認證標準、中醫藥質量認證標準等,加強與國際化標準組織的合作。

第三節 健康產業

第一百一十二條【健康產業政策支持】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健康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統籌健康產業空間佈局,優化健康產業發展環境、完善健康產業發展政策,促進現代健康服務業、生物和生命健康產業、醫學科技創新體系融合發展,推動新科技、新模式在健康領域的應用。

第一百一十三條【部門協同】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信息、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金融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推動健康產業發展,建立完善健康基礎研發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專業服務等健康產業支撐平臺,促進健康創新資源開放協同、整合共享。

第一百一十四條【健康科技創新】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健康相關企業協同開展健康科技攻關,扶持精準醫療、創新藥物、新型疫苗、現代中藥、高端醫療器械、個性化健康干預等高新技術健康產業發展,推進大數據、新材料、人工智能技術在健康領域的應用。

健康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科技、市場監管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平臺建設】支持國家級、省級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腦解析與腦模擬設施、合成生物研究、國家基因庫等健康產業創新平臺在本市佈局建設。

第一百一十六條【醫學研究】區域醫療中心應當每年自主安排不低於其支出總額百分之三的經費用於醫學科學研究。區域醫療中心開展臨床試驗和成果轉化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評價。

支持具備條件的區域醫療中心設立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國家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等健康產業創新服務平臺,依法開展健康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等方式資助醫學科學研究。

第一百一十七條【轉化應用】支持將自主創新的健康技術、健康產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採購範圍。

第四節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政府績效考核】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深圳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將公共政策健康影響評估和實施情況等作為市政府各部門的考核內容,將法定傳染病發病率、主要慢性病規範管理率、分級診療以及主要居民健康狀況指標改善情況等作為各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並作為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激勵獎懲的重要參考。

第一百一十九條【綜合監管制度】健全政府監管、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衛生健康綜合監管制度。

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完善對衛生健康行業的協同監管、信息監管、信用監管制度,建設衛生健康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綜合監管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數據標準、規範,如實記錄所提供的健康服務信息,並實時上傳至衛生健康綜合監管信息平臺。

第一百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考核與評估】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醫保償付、員工工資總額、以及領導班子的聘任、考核、薪酬等掛鉤。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用設備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機構的功能定位、職責任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一百二十一條【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是衛生健康部門履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機構,依法開展衛生健康執法工作。

市、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執法體系,實行統一標準、統一監管,加強衛生健康行業綜合監管。

第一百二十二條【聯合執法機制】市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衛生健康行業聯合執法機制,相互通報衛生健康行業監管信息,聯合開展重大案件查處和案件信息報告、發佈等工作,完善和公安、司法部門案件移交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第一百二十三條【行業自律管理】健康行業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管理。

市、區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等方式依法將健康行業執業登記、評審評價、信用管理、規範標準編制、醫患糾紛調解處理、學術交流、政策研究等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健康行業組織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信用監管】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衛生健康行業信用體系,建立信用記錄數據庫和誠信檔案,制定信用信息採集目錄和信用信息管理、運用、共享規則,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實行信用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完善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以及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等相關單位、個人為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醫保監督管理】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藥服務和醫療收費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物安全及人類遺傳物質管理】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置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開展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活動、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當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生物技術研究、臨床應用管理、醫學倫理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職業病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健康防治和監管體系建設,提升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治療康復、職業病危害監測評價、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能力,加大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管力度,探索開展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制度。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職業健康檔案管理,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錄入或者上傳至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網絡健康監管】公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網絡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健康監管制度,建立網絡遊戲健康審查制度,為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交往空間、交往文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部門未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健康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健康相關職責,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三十條【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規定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愛國衛生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的,由街道辦事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將其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其他健康工作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健康工作職責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的,依照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不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的,由街道辦事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其他健康工作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每年的工會經費用於員工的健康維護和保障工作的比例少於百分之二十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共場所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健康工作職責的,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其他健康工作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學校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學校的教學建築、課桌椅、教室採光、教室照明、黑板、教室微小氣候、噪聲等環境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未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的,依照學校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四、五、六項、第四十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改正:

(一)健康教育課程每學期少於六個課時;

(二)未按照有關規範使用多媒體教學設備;

(三)每天安排的學生體育活動時間少於一小時;

(四)未落實大課間體育活動和眼保健操制度;

(五)未設置心理健康輔導室或者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

(六)未按照要求開展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媒體未註明信息來源】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媒體發佈有關維護健康的信息時未註明信息來源、出處、作者或者審核者身份、信息發佈及修訂日期等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違規售酒】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一)在禁止銷售的場所或者區域銷售酒精飲料;

(二)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酒精飲料;

(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料。

第一百三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法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未設置心理健康相關科室;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未按要求配置全科醫生。

第一百三十七條【洩露個人隱私】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居民同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洩露涉及居民隱私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衛生技術人員,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非衛生技術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職業健康有關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節有關規定的,依照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醫療護理員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醫療護理員從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性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未按規定上傳醫療信息】違反本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將醫療衛生服務信息實時上傳至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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