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关于第20244687号“FLONAK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0244687号“FLONAK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6792号

申请人:深圳洛奈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4687号“FLONAK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FLONAKED”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84312号“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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