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醉駕,屢教不改!阜陽“醉駕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3次醉駕,屢教不改!阜陽“醉駕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總有人鋌而走險,抱有僥倖心理。

2020年4月24日,潁上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醉駕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三次醉駕,屢教不改的被告人姚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基本案情

檢方指控:2019年8月20日晚上21時許,被告人姚某與朋友酒後,駕駛無號牌“春風”牌二輪摩托車,沿潁上縣慎城鎮潁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被民警查獲,經鑑定,姚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成分濃度為267mg/100ml,屬醉酒範疇。

姚某因為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但是,他仍不思悔改。

2020年2月13日22時許,姚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酒後駕駛小型廂式貨車,沿建潁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潁上縣建潁鄉陳屯村疫情防控檢查站時與人發生爭執,對方報警,公安機關出警發現姚某有酒駕嫌疑,便將其帶到醫院抽血檢查。經鑑定,姚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46.7mg/100ml,屬醉酒範疇。

庭審時,公訴人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願意認罪認罰。

公訴人認為

被告人姚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姚某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且曾因醉酒駕駛被追究刑事追究,應從重處罰,並不得判處緩刑。

鑑於被告人姚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3次醉駕,屢教不改!阜陽“醉駕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什麼是醉酒駕駛?

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車的後果

1

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隱患,嚴重危及他人及自身安全。

2

醉酒駕車即使正常行駛,一旦發生事故,也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3

保險公司對此類事故拒賠,醉酒駕駛將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

4

危險駕駛,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將被通報紀檢監察機關。醫生、律師可以吊銷執照,一些公職人員可以直接開除。如果家長醉駕被判刑,子女考公務員、考軍警學校、入黨都會受到限制

危險駕駛罪實施以來,大家都知道醉酒駕車的危害,養成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好習慣,但是,仍有人鋌而走險,漠視法律。

提醒大家,千金萬銀,難比性命之貴,要清醒認識到醉駕行為的嚴重後果,消除僥倖心理,遠離危險駕駛,安全駕駛才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最大尊重。

來源: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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