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哪类员工不能辞退?

用户9230484762822


在思考公司裁员这件事的时候,我们可以类比于自己的消费场景:

当你钱包里的资金比较充裕时,基本上可以做到”想买什么买什么“,可能是喜欢的口红买许多只,哪怕颜色几乎差不多;可能是给游戏充钱的热情更高了,哪怕你不是特别沉迷于它。

反正,咱有钱!

等你囊中羞涩的时候,购物也就变成了一个需要挑拣和抉择的过程。最爱的口红只能选择5个颜色,稍微相像一些的就告诉自己”反正有差不多的“,进而忍痛放弃;不爱玩的游戏,就开始理直气壮地白嫖,尽可能地不在虚拟游戏当中花钱。

对公司来说,雇佣员工也是这样——

当公司资金充裕的时候,雇佣员工的标准也会放宽,而需要裁员时,那些所擅长的岗位和他人差不多、技能重合率比较高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经营里属于边缘业务岗、不被重视的员工,就是最容易被裁掉的。

那我们来说一说那些不容易被裁掉的员工是什么样的。

不可替代性高的员工

我在之前写《反本能生活》这本书的时候,提出了一个个人价值的”不可替代性“概念。

在职场中,一个人的不可替代性也成为个人价值衡量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想要提升自己在职场上的竞争力,就一定要从各种角度上提升自己的不可替代性。

当你岗位上的工作只能自己来做,别人做不了的时候,你就一定是不可或缺的那一个。

  1. 让自己掌握他人无法替代的技术。
  2. 能够代替公司完成别人无法完成的事。
  3. 在行业内具备信任度和个人名气。

包括以上3点在内的所有因素,都可能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钟南山院士在老百姓心里有那样崇高的形象?正因为他的人品、专业能力、经验,以及在过去多次公共事件当中发声所打下的信任基础,综合起来让他成为了不可替代的人。

缺了谁,也不能缺了钟老,就是源于此。

我们在企业当中,也要珍惜每一次可以提升不可替代性的机会,自然不容易被裁员。

带来的价值高于收入的员工

有些人常常感慨,为什么某某在岗位上什么都不做,一个走后门进来的人,却次次都不会被裁员风险困扰,这背后是有多大的势力?

也许在你不知道的地方,人家就靠着这个关系给公司拉来了千万级的流水,或是某些珍贵的机会。

甚至某些管理者要求给家人安排工作,作为他们留在公司的条件之一——这意味着对方的岗位给公司挽留了一位高管。

一个人能够带来的价值,要从很多方面去衡量。有的是劳动力价值,有的是资源置换价值,当你带来的价值远高于你的收入时,就不容易被公司裁掉。

创造这些综合性的价值,不仅意味着你要在岗位上拼命工作,可以去谋求更多机会来提高你的价值。

这需要”聪明地”工作。比如,当你通过自己拍摄的vlog在网络上小有名气,那你作为公司一员的同时,还隐形地具有了“替公司进行形象宣传”这样的价值,自然会更有发展。

公司大力培养的员工

这一类员工的被裁几率高于上两种,但相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风险更小的。

这涉及到公司在培养上的沉没成本问题。

就像我们在旅游时经常说“来都来了”,虽然你可能对眼前的旅游景点并不满意,但一想到自己花了这么长时间大老远过来,就不甘心掉头离开。

这就是“沉没成本”思维,越是在一件事上投入很多先期准备,我们就越不容易放弃它。在感情中,付出更多的人,往往更珍惜,也是心疼沉没成本的一种表现。

在公司里也是一样,能让公司花大力气培养的员工,一定是在早期评估时表现优秀的。有了前期的风险认识,公司才敢在后期投钱投资源。同样,已经投了资源就不能浪费,所以公司最不想裁掉这些员工。

在咨询公司工作的人曾说过,他们每年都会举办聚会,邀请那些已经离职的员工来参与。因为咨询公司培养一个优秀员工的周期很长,所以他们不想损失任何一个人才,即便对方离职了,也希望他们在考虑跳槽的时候优先回到老东家。

所以如果公司花大力气培养你或输送给了你一些资源,那你也不用担心自己在裁员的时候被开掉。

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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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音哒哒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场快餐


首先,换位思考,有些员工,极可能因为搬迁、距离远而不想留下,这就过滤掉了一部分;

其次,如果从人资角度出发,替换难度高的岗位与员工,应该成为重点保留资源。一旦这些人离职,后续的招聘时间与人力成本,往往极大,且未必有成效;

第三,从管理层角度来看,忠诚度较高的员工,应划入保留资源池。一个热爱企业、热心工作的人,无论什么样的老板,都会乐于留下Ta;

第四,有创造力的员工,也是企业的财富。纵使还没有看到其创造力成果,但这样的人,一定会对团队伙伴有正向影响。其思维模式,极有可能在团队中形成“鲶鱼效应”,是企业的宝贵资产;

最后,如果后面几条跟第一条有冲突,就需要花时间、精力与银子,去搞定啦!

祝职场顺利[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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