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是種什麼“權”?

近年來,關於中小學教師應如何管教學生日益成為熱點話題。過度管教有損學生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即便是一般管教也常常會考驗學生與家長的“承受力”,增加學校法律風險,但失管失教又可能放任少數學生加害同學甚至老師,有違教育初衷。為此需要對教師管教學生的職權範圍、行使條件等在法律上予以明確。2019年11月,教育部向社會公佈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不少人據此將教育懲戒直稱為“教育懲戒權”,甚至將其理解為某種制裁性法權。對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教育懲戒是種什麼“權”?


  雖然2019年6月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但在教育部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卻未見“教育懲戒權”的表達。這是因為在法律意義上,教育懲戒既非國家“權力”,亦非教師“權利”,同時它還不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向學校讓渡的結果。

該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而根據教育法、教師法等上位法,教師在學校教育中的基本法定職權就是“教書育人”。教育懲戒其實是上位法已然規定的教育職責的應有之義,非由此次徵求意見的行政規章創設。只不過與大家期望中教育循循善誘、溫文爾雅之一面不同,教育懲戒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教育的訓導、強制之一面。

教育本身包含嚴格之一面:嚴格訓導、嚴格紀律,只因未成年人心性未開、涉世不深、規則意識與社會習慣均有待形成,若在教育中遇到少年冥頑,無法領悟教化,只能以某種其不情願的方式促使其學習知識、發展心智、辨明是非。教育本身包含嚴格之一面,還因要保護其他同學受教育權不被幹擾,從而需要限制個別學生的破壞秩序行為。教育懲戒名為“懲”而實為“教”,目的是以次優但必要的手段迫使學生學習知識、形成習慣、遵守紀律、尊重他人、發展人格,以實現教育的立德樹人之功。這也導致教育懲戒在本質性上區別於法律上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與制裁。

  教育懲戒的立德樹人追求決定了其手段構成與行使條件:首先,教育懲戒必須有利於實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而不是相反,故一般不得采取中斷學業和其他教育活動參與、停止入校等手段。少數為保護他人學習條件而確有必要被中斷學業者,也應備有適當的補習計劃,乃至改換學習場所後的銜接學習計劃。其次,教育懲戒不是真正的追責,不應允許體罰與變相體罰,而應以程度不同的批評、訓導為基本手段。

實踐中爭議頗大的課後留校教導、加罰作業、承擔校內公共服務、單獨反省等,應解釋為對學生的德育與智育“補習”,而非懲罰手段。而罰站、中斷學習、暫時隔離、暫扣物品等措施,因涉及對學生受教育權、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的觸動,僅能審慎適用於學生危及其他師生人身安全、財產權利,或破壞學校教學秩序,妨礙他人受教育權實現的場合。

這類措施實際上是學校採取的旨在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防衛性”措施,亦非懲罰。這些措施具有臨時性,一經採用需要儘快尋求家長監護權,嚴重情況下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執法權的介入。改變學習環境、限期轉學等嚴厲措施涉及實質性改變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方式,只能經嚴格的決議程序而對嚴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者適用。

  最後要說的是,再公正的教育懲戒也無法替代作為孩子“第一老師”的父母的教導。學校教育懲戒還需要通過向學生家長與社會充分闡明自身目的、性質與手段的正當性,獲得學生家長的理解、支持,獲得家庭教育的銜接與配合,方能有效實現學校教育立德樹人的初心與使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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