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平安桂林七星 2020-04-20 09:09:10 我来说说阅读 次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程序规定》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该项工作将于5月1日起在桂林市试点推行☟☟☟原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新《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
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最后,此次公安部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57号)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
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