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能不能上訴?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有很多案件是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訴,這種情況因為沒有訴訟經驗,也沒有經歷過法院的調解,欠缺一定的專業知識,當時情況也考慮不周全,很容易出現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想著怎麼能推翻調解書,這期節目給大家介紹,對調解書不服有什麼救濟途徑。

打官司,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能不能上訴?

我國法律規定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這句話的意思是有的案件經過一審後,雙方沒有上訴的,上訴期滿一審判決書生效;有些案件雙方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後判決書生效,所以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通過上訴來救濟,用二審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但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不能提起上訴,因為調解書的內容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審法院並沒有經過審理,上訴的前提是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審理結果不服,用二審程序對一審法院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審理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查,因為調解書內容體現雙方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上訴。

打官司,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能不能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內容不滿意,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法院查證確實屬實的,應當再審。所以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若符合條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調解書。

打官司,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能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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