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1%,34%,30%,20%股權對控制權的區別(律師詳解)

67%,51%,34%,30%,20%股權對控制權的區別(律師詳解)

來源:虎鳳蝶公司法務(Corporate_Counsel_)


在股權設計實務中,經常會有“股權九條生命線”的說法,對於未經過系統學習公司法的企業家們,都會覺得“不明覺厲”,爭相學習。但並不知道這些生命線對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與掛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區別,不能區別情況,以至於曲解。

本文即給大家做一下絕對控制線、相對控制線、安全控制線的詳細註解,讓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絕對控制線——67%


【釋義】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但書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律師提示】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數,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相對控制線——51%


【釋義】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前半段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律師提示】

1、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股東會決議矛盾。

3、同時,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兩種不同的局面也不需過多解釋。


安全控制線——34%


【釋義】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衝突,叫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法律依據】同“絕對控制線”法律依據。


【律師提示】

1、與絕對控制線相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麼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因而表述為安全控制權。

2、但是,所謂一票否決只是相對於生死存亡的事宜,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無法否決。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為“安全控制線”。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釋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律師提示】

1、很顯然,本條線適用於特定條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權收購,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購上市公司有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兩種方式,後者更加市場化。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

3、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20%


【法律依據】無!


【律師提示】

1、本條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現實意義不大。

2、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2、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係或重大債權關係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是以會出現20%是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的說法。


臨時會議權——10%


【釋義】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後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第三款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條第三項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條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和監事均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之時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未約定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10%的臨時會議權線根本沒有意義。

2、第一百、一百一十條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正因為股份公司特別的性質,10%的臨時會議權線帶有強制性。也就是說,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3、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10%以上表決權股東的訴訟解散權。


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5%


【釋義】證券法規定達到5%及以上,需披露權益變動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律師提示】本條線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從規則角度看,持股低於5%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沒有鎖定期的約束,二是不需拋頭露面,減持也不用披露。


臨時提案權——3%


【釋義】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律師提示】本條線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具備的人合性,沒有此類繁雜的程序性規定。


代位訴訟權——1%


【釋義】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

1、本條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時還必須滿足持股180日這一條件。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持股時間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為訴訟權發生的前提,通俗來講,要麼是董事、高管違法違章損害公司利益,要麼是監事違法違章損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問題,股東則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67%,51%,34%,30%,20%股權對控制權的區別



在2016年度的商戰中,與王石相關的寶萬之爭、與董明珠相關的收購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轟轟烈烈,有關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糾紛被熱烈討論;年底,90後美女、“空空狐”的創始人兼CEO餘小丹又“控訴”投資人周亞輝在其生病期間將其“踢出局”,掀起投資圈和創業圈的一陣波瀾……

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長久的命題,本文僅就管理層如何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簡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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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其控制力


方法1擴股


擴股係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可以增加企業的資本金,管理層有機會擴大持股比例。擴股的具體方式有多種,包括:

  • 在二級市場增持股份;
  • 通過定向增發進行擴股;
  • 與其他股東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受讓其他股東的股權。

就定向增發而言,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時,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對管理層而言,他們最常通過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MBO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層收購”)是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從而引起公司所有權、控制權等變化,以改變公司所有制結構的一種行為。通過管理層收購,企業的經營者變成了企業的所有者。關於這種所有權變化能否有助於企業的發展,目前並無定論。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時候,管理層作為股東,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趨同,能夠有助於降低成本、加速公司的發展;不過也存在由於缺乏外部的監督和管控,管理層作為股東反而不利於公司進步的情形。


方法2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協議常指在公司沒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由多個投資者或股東共同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從而擴大共同的表決權數量,形成一定的控制力。


我們平日在做投融資項目和股權轉讓類項目的過程中也經常會用到“一致行動人”這一條款,目的同樣在於保護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於上市公司而言,此方式亦適用。比如,作為陝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陝西寶光集團有限公司與陝西省技術進步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就於2016年11月17日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自此陝西寶光集團有限公司與一致行動人共持有公司5321.247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2.56%。雙方採取一致行動的範圍主要包括提案的一致行動與投票的一致行動,而各方依據其作為寶光股份股東所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票處置權、分紅權、查詢權等)則不受影響。

不難發現,一致行動人協議相當於在公司股東會之外又建立了一個契約型的“小股東會”,但此種人合性極強的舉措幾乎完全依賴於“小夥伴之間”的信任感和忠誠度,一旦小團體土崩瓦解,對企業的控制力也將不復存在。


方法3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併、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


通過資產重組來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更像是一條“曲線救國”的道路。舉例來說,當管理層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於管理層本身持有一定的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麼管理層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


方法4超級投票權——A/B雙層股權結構


該種方式主要適用於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一些境外市場。企業可以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一類為一股一權,一類為一股多權,由此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同股同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從而使其他機構投資和投資者更難掌管公司決策權。


谷歌在上市時就是採用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創始人和高管持有B類股票,每股表決權等於A類股票10股的表決權。2012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權的C類股用於增發新股。這樣,即使總股本繼續擴大,創始人減持了股票,他們也不會喪失對公司的控制力。到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低於總股本的20%,但仍擁有近60%的投票權。

目前看來,採用雙重股權結構的多為互聯網企業、科技企業、傳媒企業,這與該類企業獲得外部投資較多或有關聯。中概股中,百度、唯品會就是採取了這種股權結構防止被外資控制。


方法5修訂公司章程


我們查詢到這樣一個案例:2014年,上海新梅公司為應對蘭州鴻祥建築裝飾材料公司的持續增持而採取修改公司章程的舉措。我們將主要的修改情況呈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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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一:限制新增股東的提案權與投票權


  • 修改前: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東;採用累積投票制進行董事、監事選舉。
  • 修改後:新增條件“連續12個月”持有股份;限制為“須有連續持股超過12個月有提案權股東書面提出,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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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二:增加上海新梅董事會被接管的時間與難度


  • 大幅縮小董事會換屆選舉董事更換比例: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更換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選人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費董事會換屆選舉時,選舉或更換(不包括確認董事辭職)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現任董事的四分之一
  • 取消了副董事長的職務,並將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改為“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選舉產生”

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壹佰零三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換言之,《公司法》中並不要求相關股東還要連續持股超過12個月,新梅公司的章程修訂有對法定的股東權利進行人為設限的嫌疑,最終會否成立還值得商榷。

因此,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合理修改章程的方式來保護管理層的控制力確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麼改,還需要企業和律師共同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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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其控制力


方法1掌握控股權是王道


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掌握的控制權就越牢固,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諳於心的常識。那麼,管理層的股權要把握到什麼程度才能帶來“安全感”呢?通常,我們把持有67%以上的股權稱為“絕對控制權”,因為這代表著管理層擁有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此可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是一個極具誘惑力的比例,它代表著管理層難以撼動的決策地位。


方法2表決權帶來控制權


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可以給出的建議是——歸集表決權。歸集表決權的方式有許多種,例如表決權委託、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構建持股實體等。


通過構建持股實體,以間接加強管理層的控制力,是三種方式中最為複雜但也更為穩定可靠的方式。常見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層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作為目標公司的持股實體,同時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最後達成掌握目標公司表決權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實體是有限合夥企業,那麼管理層的地位必須是普通合夥人而非有限合夥人,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來控制的,有限合夥人並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方法3設定限制性條款


設定限制性條款並不能對管理層的控制權起到“強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禦性作用。


限制性條款大多體現在公司章程之中。一方面,限制性條款可以賦予管理層“一票否決權”,例如針對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項——合併、分立、解散、公司融資、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預算結算、重大人士任免、董事會變更等等。管理層,尤其是企業的創始人可以要求沒有他的同意表決不通過。如此一來,即便管理層的股權被稀釋得較為嚴重,也不會導致被“掃地出門”的結局。

另一方面,為了拿下董事會的“戰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還可以直接規定董事會一定數量的董事(一般過半數)由核心管理層委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對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項的範圍有所限制,在設立限制性條款時,必須時刻避免觸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方法4其他


原則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因此,股東會是有權按照自己的判斷罷免董事成員的。但如前文所述,對於有限公司的管理層而言,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爭取。


此外,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有職工代表董事,則該職工代表董事不能隨意被股東會罷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罷免董事的決議方式與選舉董事時的決議方式相同時,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罷免董事會的決議。《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公司可以採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若採取直接投票制選舉出的董事,應當通過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罷免。相同地,若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出的董事,應當通過累積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罷免。若投票方式不吻合,則不能隨意罷免。當然,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營等外資企業不受此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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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的經驗


說到管理層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阿里巴巴”這個明星企業。馬雲作為阿里巴巴的創始人,在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不到10%的情況下,依然穩固的保持著對集團的控制,可以說是管理層持股比例較低情況下保持控制力的代表。那麼他到底是怎麼做的呢?


1董事會直接管理公司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者,在阿里的內部,董事會擁有極高的權利,而且董事的換選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阿里50%的董事由阿里合夥人提名,股東大會投票從提名董事候選人中選舉出董事。

其次,馬雲、蔡崇信以及軟銀、雅虎就投票達成一致,使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夠被選入董事會。

最後,如果要修改章程中關於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和相關條款,該修改事項必須要在股東大會上得到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的同意(阿里集團上市主體的註冊地在開曼,開曼的公司法對公司特別事項的表決沒有具體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阿里的股東能夠對公司特別事項的通過約定一個較高的持股比例)。根據阿里上市時的披露,馬雲、蔡崇信所持有的阿里股份合計不低於10%,因此在馬雲、蔡崇信不同意的情況下,修改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也無從實現。


2“合夥人”決定董事會


如上所述,合夥人有權提名董事,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又總能在董事會佔有一席位置。那麼阿里是如何實現合夥人提名的董事能夠入選董事會的呢?

首先,合夥人享有提名董事會簡單多數(50%以上)成員候選人的專有權。而合夥人中有一種類型為永久合夥人,永久合夥人除非退休或者離職、喪失行為能力、被合夥人會議50%以上投票除名,否則一直享有董事提名權,馬雲、蔡崇信便為阿里的永久合夥人,因此可以說馬雲始終有權提名董事。

其次,被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成為董事會成員的,需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經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馬雲、蔡崇信與軟銀、雅虎通過投票協議約定,軟銀(在持有阿里不低於15%的股份的情況下)、雅虎在股東大會上為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贊成票。由於馬雲、蔡崇信、雅虎、軟銀持有的阿里股份比例達69.5%,因此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被選為董事沒有懸念。

不僅如此,合夥人制度在保證合夥人控制權上可謂是萬無一失,因為,即使阿里合夥人提名的候選人沒有被股東選中作為董事,或選中後因任何原因離開董事會,那麼阿里合夥人有權指定臨時過渡董事填補空缺,直到下屆年度股東大會召開。而且,在任何時間,不論因任何原因,當董事會成員人數少於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簡單多數時,阿里合夥人都有權指定不足數量的董事會成員,以保證董事會成員中簡單多數是由合夥人提名。

可以說,合夥人總能讓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權利,馬雲在內的合夥人便是通過這樣的程序實際控制了公司半數以上的董事,進而實現通過董事會管理公司。


3高准入門檻保障合夥人的一致


一系列心思縝密的制度設計無非是為了保證合夥人對阿里的控制權,那麼合夥人之間是否總是一致呢,難道其他合夥人和馬雲在提名董事時不會有利益衝突嗎?

阿里合夥人的入夥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不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要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對公司的文化高度認可,願意為公司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在程序上,需要經過合夥人向合夥人委員會提名、75%以上的合夥人投票通過,層層的嚴格篩選。如此門檻所篩選出的合夥人基本對公司的運營、發展的認可是一致的。

雖然人的變數是無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權至上、直接與資本掛鉤的控制權決定標準,通過合夥人制度,在確定公司的控制主體時融入對人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嚴格的入選條件,使得與馬雲一同領導公司發展的核心團隊目標一致,公司的控制主體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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