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于疫情相关的现金类捐赠财税处理和申报注意事项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我们的生活节奏。有的人战斗在一线救死扶伤,有的人坚守在后方默默付出。行业不同、领域不同,但所有人都在为防控疫情做着力所能及的贡献。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近日,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应对疫情的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我们对企业用于疫情相关的现金类捐赠财税处理和申报注意事项进行了整理,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一、会计处理

当企业实际发生捐赠支出时,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适用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如何处理进行专门说明,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711 营业外支出”总账科目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通过现金方式的捐赠支出不涉及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适用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实务操作指引

政策要点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企业和个人

享受条件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申报

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表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解读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分为三类扣除情况,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不得扣除、特定事项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限额扣除。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情况、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等三种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应填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结转情况。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用于疫情相关的现金类捐赠财税处理和申报注意事项


四、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公益性捐赠的特定用途

由于本次疫情紧急,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对于现金捐赠较现行政策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具体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接受捐赠的资格认定要进行区分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企业和个人应该关注受赠主体是否符合资格,从而获得税前扣除的优惠。

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一般规定(比例扣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企业的会计口径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全额扣除的情形):

(1)扶贫捐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8〕104号

(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捐赠票据要合规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实际发生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某单位只是承诺并未实际将款项支付给受赠单位的,则不得税前扣除。

6.应对疫情捐赠现金应注意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但要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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