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被判刑,很多人第一个念头就是“坐牢”。确实,对很多人来说,被判刑就意味着要蹲监狱。但是也有很多罪犯,他们被判刑之后是仍然具有人身自由的,其中大家最为熟悉的一类就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实,被判了刑但是又活动在我们身边的罪犯,并不止有被判缓刑的罪犯,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人,那么,哪些罪犯被判刑了还在我们身边?有人来管理他们吗?谁来管?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在我们国家,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管理叫做“社区矫正”,指的是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进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这几类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管制是一种刑罚,指的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但是限制其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2.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是指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3.被假释的罪犯;(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一定条件地提前释放)
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比如孕妇、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
以上这四类人员,虽然是被判过刑的,但并不需要关押,他们仍然具有人身自由,能够在社会上自由活动,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的地点一般就是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区。但是,他们毕竟也是犯罪分子,需要对他们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那么,
谁来管他们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的司法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确定了管理机构之后,怎么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方法主要有以下这些:
1.要求其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2.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3.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4.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对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6.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7.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8.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9.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10.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1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