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到位後‖鄉鎮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那些新的職責和權力

  長期以來,鄉鎮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責無權。在本輪機構改革中,鄉鎮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原則就是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使基層有人有物有權,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隨著各地鄉鎮機構改革的逐步到位和相關法律政策的調整,基層土地管理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鄉鎮政府在土地管理中將擁有一定權力,實現責權對應。

  在鄉鎮設立自然資源管理機構。黨中央、國務院兩辦《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和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過去各地實行重直管理和派駐體制的基層國土資源所,並不屬於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因此,繼續在鄉鎮設立基層自然資源所,顯然不符合中央改革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已出臺具體實施意見,河北省印發的《關於深化鄉鎮和街道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除稅務等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機構外,縣級工作部門設在鄉鎮和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為此河北提出在鄉鎮整合村鎮規劃、環境保護等職責,組建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原國土資源所將退出歷史舞臺。

  鄉鎮擁有宅基地審批權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權。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賦予鄉鎮政府審核權,審批權在縣級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權下放鄉鎮政府,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農地轉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019年,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對審批權下放後如何具體履行宅基地審批做出具體規定。對設施農業用地,原來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簽訂用地協議、督促土地復墾等,備案由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2019年,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作出新的規定,提出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鄉鎮統一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等綜合執法工作。按照中央機構改革要求,要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並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也就是說,鄉鎮原則上只能有一支隊伍管執法。目前河北已明確,除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市場監管所依法依規分別單獨履行監管執法職責,其他監管執法原則上整合到基層綜合執法隊伍,由相關縣級職能部門分別按授權委託監管執法。另外,《城鄉規劃法》賦予了鄉鎮政府強制拆除權,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方面,鄉鎮政府承擔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誌任務;在用地方面,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鄉鎮政府主要履行審核和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職責。當然,機構改革後,鄉鎮政府在協助配合自然資源調查、確權以及在規劃管理、土地徵收、地災防治、信訪調處等方面,也要承擔相應職責,需進一步明確和釐情具體職責和任務,做好與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許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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