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患有梅毒,嫖客加價100元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

】王某(男,32歲,未婚)為某工地農民工,自從自己18歲開始出來打工到如今32歲了,沒攢到一分錢,錢都吃喝嫖賭了,說起自己的月收入,起初是1000元,現在可以拿到1萬。只是這工地不能一年12個月幹,有活的時候就幹。某日,王某晚上喝了6兩酒,開始用網絡“搖一搖”,終於搖到一個美女朱某,兩人約定好價格:300元快餐。進屋以後,賣淫女朱某職業性的拿出一個避孕套,王某不以為意,說多加100元,事後你自己吃藥。朱某說不行,說你不戴套咱們就中止交易,但是王某仍然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王某檢查自己患上了梅毒,於是無奈報警。事後證明朱某知道自己患有梅毒。

賣淫女患有梅毒,嫖客加價100元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向強姦罪的轉化。

朱某拿出避孕套後要求王某戴上之前,對於王某:屬於以交付金錢為為代價,是對方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是嫖娼;而對於朱某:屬於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人朱某的性慾的行為,是賣淫。但是當王某不戴套而朱某不同意之後,王某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這明顯違背了朱某的意志,應構成強姦罪。

賣淫女患有梅毒,嫖客加價100元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處罰:兩人前期的行為,因為賣淫嫖娼並沒有完成,因此屬於違法的中止行為,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66條從輕處罰,而王某後期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對朱某應當處3-10年有期徒刑。

朱某的行為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刑法》 第360條【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為嚴重的性病患者;2、實施的行為是賣淫嫖娼;3、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患有性病。

(1) 本案中的朱某是嚴重的性病患者,她也知道自己有這個病,但是她實施的賣淫嫖娼行為並沒有完成,所以朱某的行為並不完全符合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

(2)王某和朱某最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因違背朱某的意志而構成強姦罪,王某得性病的原因是和患有性病發生了性關係,

而發生性關係的原因是強姦而不是賣淫嫖娼。我們假如某人強姦婦女,從而導致自己患上疾病的,婦女顯然不應當負責,也就是你患病和強姦具有因果關係,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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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賣淫嫖娼危害大,違背意志變強姦,得了性病忙報警,你說可笑不可笑。王某不但得了性病還要判刑,你真是得不償失。所以奉勸各位,常在河邊走,那有不溼鞋。賣淫嫖娼是社會的醜惡現象,而很多賣淫嫖娼者或者是被貧困所逼,或者是被人所騙,我們哪裡見過有錢家的小姐去賣淫的呢?因此賣淫嫖娼行為只是表象,我們需要嚴厲打擊組織賣淫行為和強迫賣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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