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紀要》之私募基金投資解析篇——對賭(後篇)

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對賭條款已成為《增資協議》的標配。對賭條款一般會約定:若目標公司無法完成對賭條件,則創始股東(或實控人)和目標公司應收購或回購投資者的股權,並向投資人返還投資款及相應資金佔用成本。之前發佈的文章,小編已解析了目標公司回購投資者股權的方法。但前述方法還是存在較為明顯的缺點,比如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可能通過股東會決議訴爭延長減資程序的時間,也可能通過虛構公司債務掏空目標公司資產。本期內容,小編將分享投資者從目標公司取回投資款的其他方式,以期解決上述問題。

目標公司擔保方式

投資者只與創始股東(或實控人)對賭,並約定在目標公司無法完成對賭條件下,創始股東(或實控人)應收購投資者的股權,並向投資人支付相當於投資款金額的對應及相應資金佔用成本。同時,在《增資協議》生效條件中明確約定:目標公司應對創始股東(或實控人)收購投資者股權而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並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通過上述協議安排,若目標公司無法完成對賭條件,投資者可以徑直要求目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從而避免落入冗長、複雜的公司內部訴爭,達到高效取回投資款的目的。

目標公司解散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除法定事由外,股東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解散事由。根據上述規定,投資者可將對賭失敗作為公司解散事由,明確寫入公司章程。同時,投資者應在《增資協議》中明確約定目標公司解散後公司財產的分配方式。

通過上述協議安排,若目標公司無法完成對賭條件,投資者可促使目標公司進行清算階段,避免目標公司資產的進一步損失;亦可以目標公司解散為要挾條件,要求創始股東(或實控人)收購投資者的股權,並支付投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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