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以貼現為業”,終歸要走向合規合法,票據中介何去何從?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九民會議紀要》第101條對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進行了規定,其中規定:“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票據市場的法律法規逐漸完善,以往中介操作模式的弊端便顯現了出來。《九民會議紀要》第101條,“以民間貼現為業的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規定,給票據行業帶來了巨大的衝擊,被民間稱之為“核爆”、“封殺令”。

許多票據中介為了規避可能出現的刑事責任風險,紛紛金盆洗手,退出民間票據交易市場。而仍有一些票據中介,選擇在刀尖上跳舞。

但在《九民會議紀要》之後,民間貼現的非法性持續發酵。


●民間貼現違規案例●

審理法院:江蘇省儀徵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1081民初5965號

裁判日期:2020/5/27

事實和理由:

原告因資金週轉,找到被告葉某作為居間人幫忙承兌半年南通二建的商業匯票,被告葉某通過案外人華某找到了被告黃某,找到了承兌人上海倉臣實業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0日,原告將200萬商業匯票背書給上海倉臣實業有限公司。當日,原告以200萬為基數,年化率14.2%作為居間服務費,共28.4萬通過其法定代表人高某農業銀行楊行支行62×××74賬號打給了被告葉某指定的銀行賬號。但實際上應以半年來計算,也就是200萬乘以7.1%,計14.2萬。原告法定表人將打款截圖發給被告葉紅,他發現多打了14.2萬元,就替原告向被告黃某某追討多打的款項,被告黃某某不同意退還。

後經寶山公安分局調解,華某及被告只同意退部分,直到現在,只有華某退了6000元,被告葉某退了2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25.8萬元居間服務費,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票據“以貼現為業”,終歸要走向合規合法,票據中介何去何從?

法院裁判:法院經審查認為,倉臣公司並不具有票據貼現經營許可,因此,原告甜軒公司與倉臣公司之間的民間票據貼現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貼現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不能排除被告葉某、黃某某及華某等居間人以介紹票據非法貼現為業。

依法律規定,不具有票據貼現法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以票據非法貼現為業的,涉嫌犯罪。本案中,被告葉某、黃某某以介紹票據非法貼現、收取居間費為業的行為與票據非法貼現行為同屬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有犯罪嫌疑。

該院認為,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本案中甜軒公司因資金需要,通過葉某、黃某及案外人華某等中間人居間介紹,與倉臣公司進行票據貼現,雙方之間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而倉臣公司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上述貼現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本案中,通過當事人陳述、微信、短信聊天記錄,案涉貼現交易中間人涉嫌以“貼現”為業,應移交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票據中介的行為是否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成為評價其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但對此,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公安部經偵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又分別做出了完全相反的理解。

票據“以貼現為業”,終歸要走向合規合法,票據中介何去何從?

在紅頭文件尚未下達之時,這顆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引爆的炸彈,讓票據中介們如履薄冰。鑑於最高法《九民紀要》對企業間票據融資行為的違法定性,以往中介化的票據流轉方式勢必發生改變。

票據中介在開展匯票業務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合規合法是不小的難題,而依託票據信息整合平臺進行轉型,不失為一個絕處逢生的優秀抉擇。

得票匯自創立以來,富有法律危機意識,聘有自己的法務團隊。平臺的商業邏輯遵循《票據法》的規定,平臺的業務流程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和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通知》的要求保證平臺的商業模式合規,有效規避了法律風險。

票據“以貼現為業”,終歸要走向合規合法,票據中介何去何從?

身為得票科技自主研發的,一款依託大數據和AI的第三方商業匯票信息整合服務平臺——“得票匯”,致力於解決中小微企業在商業匯票使用過程中,由於承兌與貼現手續繁瑣而造成的增加成本、“背飛”、“打飛”等安全隱患。

在處理以上商業匯票信息不對稱、安全性問題的同時,得票科技也為票據中介提供了一個安全的避風港。由此,得票科技計劃在全國按區縣級設置“得票合夥人”,實現與合作方的互惠互利。

有意者可閱讀得票匯眾普計劃——百億市場·百萬收入 瞭解詳情,或私信我們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