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紀要》,保護理財朋友,產品發行方、銷售方要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消息,法〔2019〕254號,《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於今天正式發佈,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

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直面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密切關注正在制定修改過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最新動態,密切跟蹤金融領域最新監管政策、民商法學最前沿理論研究成果。

對我們理財的朋友而已,這是一則好消息,《紀要》中第五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紀要》,保護理財朋友,產品發行方、銷售方要擔責

首先有個名稱:什麼是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簡單的理解金融消費者就是購買理財產品的個人或者公司單位。
其中有幾個重要的規定:

其一: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在審理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推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

其二:賣產品的機構必須具有“適當性義務”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槓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業板、科創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簡單的理解就是:賣產品的理財經理或者金融機構,必須推薦適合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的產品,不能把高風險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期貨、股權等高風險產品推薦給無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紀要》,保護理財朋友,產品發行方、銷售方要擔責

其三:產管理方或者銷售方必須要有“告知說明義務”,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瞭解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所以現在很多產品,如信託、保險、私募、基金等產品都有雙錄的要求。

其四:理財損失賠償,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行人、銷售者請求人民法院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發行人、銷售者對金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明確發行人、銷售者在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
  金融服務提供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後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以請求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產品發行方或者銷售費未做到“適當性義務”,產品一旦發生虧損,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進行賠償。今年8月份北京高院的審判案例:客戶在銀行買基金,結果虧了57萬,銀行被判賠償全部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紀要》,保護理財朋友,產品發行方、銷售方要擔責

在新的法律面前,我們對理財的朋友做幾點建議:

1:到大機構購買理財產品

理財的朋友儘量到正規的大型金融機構去夠買理財產,如果理財產品發生虧損,而且是對方造成的過錯,直接可以起訴對方要求進行賠償,大型金融機構才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賠償!

2:儘量直接到產品發行方購買產品,不要去代銷機構

一旦產生起訴賠償的事件,投資者可以直接要求產品發行方進行賠償,一旦有代銷機構在中間,容易產生踢皮球推卸責任的現象。

3:保留相關證據

投資者一定要保留好在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證據、手續等,例如:自己是否屬於合格投資者,自己的真實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的風險等級是否匹配等等。

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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