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教你用一分钟化解!

签订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教你用一分钟化解!

先货后款的苦,企业主都知道

相信你的企业经常遇到“先货后款”

现在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受市场竞争、供求关系等影响,通常都要做赊销,也就是俗称的先货后款,而绝大多数的购买方都会有或长或短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现象存在。

这对于销售方而言,除了货款回笼的商业风险外,如果没有销售、财务人员的统一安排,或者即便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对合同审核,但绝大多数律师只审核合同内容的法律条款,对付款时间等商务条款不做审核,而且通常也对合同的涉税风险关注不多。如此一来,各部门各自为政,则真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涉税风险变为现实。

例如:纳税人采取先货后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签订合同约定价款10万元并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3月1日,付款日期为5月1日。销售方按约定日期交货暂未开具发票,后由于购买方资金周转困难,到8月1日才支付货款,销售方于收款当日开具发票。


此时,多半的企业会这样进行财务处理

1、销售方3月1日交付货物时:

借:发出商品1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2、销售方8月1日收款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20.69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7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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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已经埋下


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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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关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以,问题就是该纳税人该笔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5月1日,而财务人员确认收入时间延后,导致增值税缴纳时间滞后。如果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或稽查,可以认定该笔销售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同时,将可能导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降低等一系列后果。

难道在没收到钱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吗?货款收不回来不是雪上加霜了?

如果销售方的财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估计绝大多数老板已经暴跳如雷恨不得当场开除了会计。但是涉税风险总要解决,企业日积月累的每一笔滞后收款如果都算税款滞纳金的话,企业干脆关门算了。

解决办法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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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之道


1、8月1日收款前,一般都会有双方协商、催收的过程,催收时双方再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5月1日付款条款进行变更为实际收款的8月1日,就那么简单。

2、为什么签订补充协议就可以避免这个风险?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要知道补充协议也是销售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变更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且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补充协议约定。

3、购买方不配合怎么办?

这可能是大多数企业的疑问。现在可是买方市场,别人愿意为你这点小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通常情况下别人是不会配合你,但是不要忘了原销售合同通常都会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购买方而言一般都会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他不配合你签订补充协议,难道他希望你拿着原销售合同去找他索要三个月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吗?所以,这时只需要让他看一下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既解决了销售方的纳税风险,又免除了购买方的违约责任,双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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