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存在的潛在稅務風險,教你用一分鐘化解!

簽訂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存在的潛在稅務風險,教你用一分鐘化解!

先貨後款的苦,企業主都知道

相信你的企業經常遇到“先貨後款”

現在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受市場競爭、供求關係等影響,通常都要做賒銷,也就是俗稱的先貨後款,而絕大多數的購買方都會有或長或短的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現象存在。

這對於銷售方而言,除了貨款回籠的商業風險外,如果沒有銷售、財務人員的統一安排,或者即便聘請了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對合同審核,但絕大多數律師只審核合同內容的法律條款,對付款時間等商務條款不做審核,而且通常也對合同的涉稅風險關注不多。如此一來,各部門各自為政,則真有可能導致企業的涉稅風險變為現實。

例如:納稅人採取先貨後款方式銷售貨物一批,簽訂合同約定價款10萬元並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約定交貨日期為3月1日,付款日期為5月1日。銷售方按約定日期交貨暫未開具發票,後由於購買方資金週轉困難,到8月1日才支付貨款,銷售方於收款當日開具發票。


此時,多半的企業會這樣進行財務處理

1、銷售方3月1日交付貨物時:

借:發出商品1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2、銷售方8月1日收款開具發票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8620.69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7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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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已經埋下


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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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是關鍵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所以,問題就是該納稅人該筆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5月1日,而財務人員確認收入時間延後,導致增值稅繳納時間滯後。如果稅務機關對該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或稽查,可以認定該筆銷售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可處以罰款。同時,將可能導致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降低等一系列後果。

難道在沒收到錢時確認收入並繳稅嗎?貨款收不回來不是雪上加霜了?

如果銷售方的財務人員在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確認收入並繳納增值稅,估計絕大多數老闆已經暴跳如雷恨不得當場開除了會計。但是涉稅風險總要解決,企業日積月累的每一筆滯後收款如果都算稅款滯納金的話,企業乾脆關門算了。

解決辦法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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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之道


1、8月1日收款前,一般都會有雙方協商、催收的過程,催收時雙方再簽訂一份銷售合同的補充協議,對原合同約定的5月1日付款條款進行變更為實際收款的8月1日,就那麼簡單。

2、為什麼簽訂補充協議就可以避免這個風險?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要知道補充協議也是銷售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新簽訂的補充協議對原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變更是法律不禁止的行為,而且原合同與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應優先適用補充協議約定。

3、購買方不配合怎麼辦?

這可能是大多數企業的疑問。現在可是買方市場,別人願意為你這點小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通常情況下別人是不會配合你,但是不要忘了原銷售合同通常都會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購買方而言一般都會約定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如果他不配合你簽訂補充協議,難道他希望你拿著原銷售合同去找他索要三個月遲延付款的違約金嗎?所以,這時只需要讓他看一下原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簽訂補充協議既解決了銷售方的納稅風險,又免除了購買方的違約責任,雙贏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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