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滯納金的爭議——《稅收徵收管理法》焦點問題解讀一

稅款滯納金的爭議——《稅收徵收管理法》焦點問題解讀一

我們所服務或者接觸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地都可能會遇到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稅務檢查或者是稅務稽查等事項。那麼在稅務機關檢查完畢後,如果企業存在未繳、少繳稅款的情形,根據情節不同,一般會涉及追繳稅款、滯納金並作出行政處罰。

在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問題上,就產生了一個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最大的爭議—滯納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每年的滯納金是稅款本金的18.25%。滯納稅款五年半之後,加收滯納金的數額將超過本金數額。

一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納稅人很快就拿出自己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的處罰決定書,並提出質疑,這個上面都寫的清清楚楚:十五日之內繳納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行政處罰罰款數額。並且拿出手機,立馬百度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於“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法律規定。

大多數納稅人在滯納金數額上產生納稅爭議時,通常都會抬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作為支持滯納金不應超過稅款的依據。該案中,佛山市順德區金冠塗料集團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最終法院認定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從原告的存款賬戶中扣繳稅款2214.86元和滯納金3763.04元,加處滯納金的數額超出了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明顯違反《行政強制法》的強制性規定,應予以撤銷。

稅款滯納金的爭議——《稅收徵收管理法》焦點問題解讀一

稅款滯納金到底能不能超過稅款本金?

作者認為:《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並非基於同一性質的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稅款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本金。

先來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按照法律規定繳納、解繳稅款。而《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涉及稅務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所以,二者本質的區別是,未繳、少繳稅款屬於納稅人未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法定義務,稅款滯納金也是基於納稅人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產生的附隨法定義務。而《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收罰款、滯納金是基於不履行稅務行政作出的行政決定而產生的一種執行罰和強制金,來督促納稅人履行稅務行政決定。

簡言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萬分之五滯納金是基於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產生,而《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收罰款、滯納金是基於不履行稅務行政作出的行政決定而產生。所以,個人認為《稅收徵收管理法》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並不矛盾和衝突,也不存在適用《行政強制法》作為程序法優先的問題,因為二者說的並不是一回事。

假設納稅人未履行如實納稅申報和足額繳納稅款法定義務,被稅務機關檢查中發現其違法行為,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而納稅人仍然拒不履行稅務處理決定書,如果對不履行稅務處理決定書來加收滯納金,這個時候才適用《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重新全文閱讀(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可見在2006年稅務機關就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並在2012年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決定對2006年作出的徵繳稅款決定進行稅收強制執行。在這個過程中,其所加收的滯納金已經從法定附加,轉換為行政決定追繳稅款及滯納金,法定的滯納金已經隨稅務處理決定的作出而發生本質轉換。如果在該案件中,稅務機關是在2012年才稽查出納稅人偷逃稅款,決定徵繳稅款、並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加收滯納金至稅務處理決定作出時,即便滯納金超過本金,其處理決定及強制執行決定也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不應撤銷其行政行為。

《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在2015年1月徵求意見時,曾經有一條規定是納稅人逾期不履行稅務機關依法作出徵收稅款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照稅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滯納金。但是很遺憾最終的頒佈實施的修正案刪除了該條款,如果該條款通過修訂實施,那麼就存在未履行法定申報和納稅義務的滯納金,以及未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的滯納金。兩個滯納金一對比,可以很輕鬆地詮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款滯納金不受《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不超過本金限制了。

綜合以上分析,結論是稅款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本金。因此,有未繳、少繳稅款,甚至是偷逃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作者在此只有說聲各自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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