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间谍起源于何时?法律如何制裁?

间谍斗争历史悠久

在我国古代,王朝的统治经历多次统一和分裂的洗礼。早在先秦时期,残酷的政治势力斗争开启了间谍的历史,已知最早记载我国古代间谍活动的是夏代少康时期,《左传》载:“少康使女艾谍浇,遂灭过、戈”。


开始时,“间”和“谍”意义有区分,《礼记》载:“以中情出,小曰间,大曰谍”。春秋时期,《孙子兵法》最早从理论上系统地论述了“用间”(用间谍侦查敌情),随后战国期间,“间谍”连用——《六韬·王翼》:“游士八人,……,以为间谍”。


而间的繁体字,表明古人早已洞悉间谍工作的“真谛”:寻找间隙、钻空子以侦察敌方的虚实。由于这是非常秘密且细致的工作,所以古代又把间谍称为“细作”“奸细”


中国古代,间谍起源于何时?法律如何制裁?


间谍罪的产生及发展


史实证明,有效的谍报往往能在斗争中占据先机。因此,古人很快认识到保守机密和反奸防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易》中提出“君不密则失臣 , 臣不密则失身, 几事不密则害成”,《周礼·秋官司寇》中规定:“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盗取国家机密)……三曰邦谍(为外国作间谍)……”开始将间谍活动作为犯罪处罚。


东周衰落,诸侯纷争,间谍活动“野蛮生长”,涌现出了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间谍故事:成功的像苏秦、张仪连横合纵之间开展谍战;失败的则有郑国赴秦做间谍修郑国渠,反而助秦国力大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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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秦始皇吞二周,扫六合,从秦朝开始到清朝末期,伴随着封建王朝在中国的统治,我国历朝对间谍罪的法律规定呈现如下特点:


对间谍活动作重罪论处


《唐律》中关于间谍罪的“征讨告贼消息”条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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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李世民接见吐蕃使者的《步辇图》


《宋刑统》律文大体与《唐律》相同。《明律》在唐律基础上进行了合并调整,有关间谍罪的“盘诘奸细”条规定:“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得实,皆斩。”《大清律》的“盘诘奸细”则和明朝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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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局部)可看出,时人对奸细颇为防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中国古代法律在儒家学说影响下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等刑法原则,但是对间谍这样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并不适用。


对间谍行为进行分类


《唐律》中将间谍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把军事征讨信息提供给境内外敌对势力;二是把其他国家秘密提供给敌对势力;三是外国人私入中国境内或传信给国人以刺探情报;四是接收外国间谍的书信或容留隐藏外国间谍。


明、清对奸细的认定主要是给境外敌对势力做间谍,不过“漏泄军情大事”中也规定,若将朝廷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

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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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清军作战的《平定准部回部得胜图-和落霍澌之捷》


区别漏泄罪与间谍罪


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我国历朝均有防止泄密的犯罪和罪名,即“漏泄”和“间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但漏泄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有些情况可能是过失犯罪。而间谍则不同,其完全是为了敌人刺探情报,一旦得逞危害无穷,因此必须严加防范。


考虑到间谍窃密一般有组织有规模,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明律》还要求官员必须认真盘诘间谍的窝点、交接之人,如若失察,不论故意或过失,均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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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清明上河图》(局部)中,城防机构门口立着标牌上书“固守城池”“盘诘奸细”“左进右出”等醒目的大字,反映守城官员在反奸防谍方面责任重大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漏泄罪也可以转化为间谍罪,即上文提到的故意“漏泄军情大事”给敌人。


中国古代,间谍起源于何时?法律如何制裁?




古今中外,给一国政局带来重大影响的间谍事件不胜枚举。而从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古人对间谍给国家带来的危险早有清醒认识。


如今进入现代社会,国家有关间谍罪的法律条文或许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所反映的立法价值取向却相对一致:那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一个人,不论何时何地,为了一己私利,背弃祖国从事间谍活动,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会永远为人民和历史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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