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回國是"坐牢",賓館為"發黴旅館",水為"帶雜質髒水"違法嗎?

有人說,回國是"坐牢",留學生隔離期間住的賓館為"發黴的旅館",喝的水為"帶雜質的髒水"等等。


這句話中既有侮辱的意思,如回國是“坐牢”,同時也涉嫌造謠,從而構成對他人的名譽誹謗和侮辱。不知道從哪裡可以確認,留學生回國期間所住的賓館是發黴的賓館,所喝的水是帶有雜質的髒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這樣的說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說“回國是

這句話中,被損害的名譽人是收留回國留學生進行隔離的酒店賓館,即凡收留回國留學人員的酒店賓館都是此謠言的名譽受

害對象,而且是法人對象。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


如果網絡發文的點擊量轉載量,可以用天文數字來形容的話,認定為情節嚴重估計是板上釘釘。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


把留學生回國可能所經歷的隔離稱之為“坐牢” 以及把隔離條件說的如此的不堪,並在網上形成了大量的廣泛的傳播,這種傳播既可以是在國內的,也可以傳播到國外,無疑這損害了國家形象。因此,有理由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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