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證券一營業部被責令改正 報備材料內容有誤且未認真整改

中國網財經4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銀證券”或公司;證券代碼:601696)徐州如意路證券營業部(簡稱“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經查,營業部存在以下情況:

一、中銀證券於2019年12月18日聘任馬融為營業部總經理。營業部向江蘇證監局報備材料內容存在差錯,雖經提醒,營業部未報公司審核進行認真整改。

二、營業部在2019年12月18日聘任馬融為營業部總經理後,直至2020年4月1日才向江蘇證監局提交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未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江蘇證監局申請換領許可證。

營業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十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反映出營業部內控管理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對分支機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問責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稽核審計,保障分支機構規範、安全運營。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如意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如意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情況:

一、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12月18日聘任馬融為你營業部總經理。你營業部向我局報備材料內容存在差錯,雖經提醒,你營業部未報公司審核進行認真整改。

二、你營業部在2019年12月18日聘任馬融為營業部總經理後,直至2020年4月1日才向我局提交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未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換領許可證。

以上情況有公司與你營業部報送的書面文件、相關當事人的談話筆錄為證。

你營業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十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反映出你營業部內控管理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控制,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4月21日

本文源自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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