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公司,要求半年缴纳社保且不交住房公积金,这合法合规吗?

小灵通8523


这个有法律规定,合同一年以上的,两个月实习期,好像签订合同三年以上的,最多半年实习期。所以半年交保险合法。

住房公积金这个没有法定强制性规定,可交可不交,所以,单位所为,均合法的。

目前法定保护劳动者,企业反而是弱者了,招聘了不能解聘,解聘就要赔款,各种意外工伤。。。。


雨中漫步haisen


你好!你所述信息:一是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半年后开始缴纳社保费;二是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这两个做法都违法行为。下面,我将法律规定梳理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职工入职后半年开始缴纳社保费问题。

(一)《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是定义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单位成立之日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自自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三)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社保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入职半年后再为缴纳社保费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企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的款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再次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是强制性义务。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补缴住房公积金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最长可以追缴至《条例》施行之日,也就是1999年5月。

(五)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一般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12%。没有上一年度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三、关于如何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一)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都属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社保费的补缴问题,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部门或税务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裕费。目前,征缴社保费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因此对于少缴、欠缴社保费的,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对于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可向社保经办部门反映。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对社保费的追缴问题,职工也可以自己补缴后,向法院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

限于你的信息,未能做针对性的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职场矛与盾


不合法。接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工满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费,否则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税务征收部门举报投诉。《住房公积金条例》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一个月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并缴纳公积金,否则也构成违法,可向住房管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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