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公司,要求半年繳納社保且不交住房公積金,這合法合規嗎?

小靈通8523


這個有法律規定,合同一年以上的,兩個月實習期,好像簽訂合同三年以上的,最多半年實習期。所以半年交保險合法。

住房公積金這個沒有法定強制性規定,可交可不交,所以,單位所為,均合法的。

目前法定保護勞動者,企業反而是弱者了,招聘了不能解聘,解聘就要賠款,各種意外工傷。。。。


雨中漫步haisen


你好!你所述信息:一是用人單位在職工入職半年後開始繳納社保費;二是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公司的這兩個做法都違法行為。下面,我將法律規定梳理如下:

一、關於公司在職工入職後半年開始繳納社保費問題。

(一)《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規定可知,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是定義義務。

(二)用人單位應當於單位成立之日三十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登記;自自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保登記。

(三) 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有參加社保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即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勞動者入職半年後再為繳納社保費的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關於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問題。

(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而是企業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的款項,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再次說明,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是強制性義務。

(四)《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佈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補繳住房公積金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最長可以追繳至《條例》施行之日,也就是1999年5月。

(五)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納部分一般為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5%-12%。沒有上一年度工資的,按照實際工資計算。

三、關於如何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一)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都屬於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職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社保費的補繳問題,職工可以向社保經辦部門或稅務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裕費。目前,徵繳社保費已經由稅務部門負責,因此對於少繳、欠繳社保費的,可以向稅務部門反映,對於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可向社保經辦部門反映。

(三)補繳住房公積金問題,職工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

(四)對社保費的追繳問題,職工也可以自己補繳後,向法院以用人單位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本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那部分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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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矛與盾


不合法。接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工滿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費,否則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或稅務徵收部門舉報投訴。《住房公積金條例》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職工參加工作一個月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手續並繳納公積金,否則也構成違法,可向住房管理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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