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消防工程師考試重點知識歸納——汽車庫、修車庫防火

汽車庫、修車庫防火

一、汽車庫、修車庫的分類

(一)汽車庫的分類

(1)按照停車數量和總建築面積分類

2019消防工程師考試重點知識歸納——汽車庫、修車庫防火

注:

1.當屋面露天停車場與下部汽車庫共用汽車坡道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車輛總數內。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車場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汽車庫的建築面積之內。

3.公交汽車庫的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 2.0 倍。

(2)按照高度分類

汽車庫按照建築高度一般可劃分為:

1)地下汽車庫:地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於該層車庫淨高 1/2 的汽車庫。

2)半地下汽車庫:地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於該層車庫淨高 1/3 且不大於 1/2 的汽車庫。

3)單層汽車庫: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 24m 的兩層及以上的汽車庫或設在多層建築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4)多層汽車庫: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 24m 的兩層及以上的汽車庫或設在多層建築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5)高層汽車庫:建築高度大於 24m 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3)按照停車方式的機械化程度分類

按照停車方式的機械化程度可分為: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採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車的汽車庫。

複式汽車庫:室內有車道、有人員停留的,同時採用機械設備傳送,在一個建築層裡疊 2~3 層存放車輛的汽車庫。

普通車道式汽車庫:......

(二)修車庫的分類

2019消防工程師考試重點知識歸納——汽車庫、修車庫防火

(三)汽車庫與修車庫的耐火等級

1.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Ⅳ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二、汽車庫、修車庫的防火設計要求

(一)總平面佈局與平面佈置

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佈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2.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3.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

4.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築、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5.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6.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

7.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築,且應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大於 3 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

三、汽車庫、修車庫的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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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以上規定的 2.0 倍;(注意,這是在不設自動滅火系統的情況下的防火分區面積的加倍,全部防火規範僅此一例。)

2.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按【汽規】表 5.1.1 的規定減少 35%。

3.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汽規】第 5.1.1 條規定的2.0 倍。

(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當貼鄰建造時,必須採用防火牆隔開;

2.設在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停車場)、修車庫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3.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 1.00h、寬度不小於 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4.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牆的高度,不應小於 1.2m 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 1.00h、寬度不小於 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四、安全疏散

1.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2.建築高度大於 32m 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於 10m 的地下汽車庫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3.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 1.1m。

5.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於 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於 60m,對於單層或設置在建築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超過60m。

6.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於 2 個,且應分散佈置。

7.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 1 個:

1)Ⅳ類汽車庫;

2)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

3)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於等於 100 輛且建築面積小於 40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

4)Ⅱ、Ⅲ、Ⅳ類修車庫。

五、消防設施

(一)室內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統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計算。Ⅰ、Ⅱ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 20L/s;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 15L/s;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 10L/s。

2.室內消火栓系統

(1)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 10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2)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 5L/s,且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1.16火災延續時間應按 2.00h 計算,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 1.00h 計算,泡沫滅火系統可按0.50h 計算。當室外給水管網能確保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

7.1.9 室內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 10m,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 50m,高層汽車庫和地下汽車庫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 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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