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抄袭害了你

我国1990年正式制订通过《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现在使用的是2010年修订后的版本,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本法保护的是著作者(创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内容文末列出。

简单说是“保护创作者的原创性或者说是创造性”和“鼓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抄袭,也叫剽窃,即摘抄别人作品的主题思想、故事构架、情节走势、具体词句。

抄袭可以分为低级抄袭和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比较容易界定,如逐字逐句的抄袭、略加修改的,但清楚易辨别,对比比较明显。

高级抄袭不易辨别,需要具体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辨别。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易判定存不存在抄袭侵权行为。

不要让抄袭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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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创性的界定

原创性就是作品的主题思想、故事构架、情节走势都是自己独立思考出来的。

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共同领域的内容,但是故事的构架是非常新颖的;跟其他作品均有不同,主题思想也是个人的、个性化的,不临摹也不仿造;情节走势也是自己精心设计的,别具一格,新颖惊奇;语言辞藻也是读来畅快,跟其他作品有所区别。


二、共同领域

比如说我要教你使用电脑,首先就要先开机,这是大家公认的,不能说你写了“开机”我就不能写。比如宫斗剧,后宫嫔妃争斗不休,我也可以写,其他作者不能从共同领域上垄断,如果垄断了就会限制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发展。


三、保护的是表达,不保护思想

本法保护的是原创者作品的主题思想、故事构架、情节走势、具体词句,因为这是个人的表达方式,是作者自己的、个性化的思想精髓,别人不能随意复制、出版等等。

不保护思想,就是不会保护思想观念的内容大家都能想到的内容,具体的实际情况要具体分析,最好有自己的原创证据证明,手稿、写作过程、灵感对作品的影响等等。


四、对比辨别

一般个人判定是不是抄袭,可以对比故事的故事构架、情节走势、具体词句,遇到特别难以辨别的作品,可以使用排除法。

先排除”大家都能想到的方面“内容,比如说都歌颂“小白杨”,其次排除共同领域的内容,如都要说白杨的大致外貌,最后对比主题思想、故事构架、情节走势、具体词句等细节。

五、结语

真正的文学作品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灵感,来源于思考,却不会来源于复制粘贴。

我们鼓励借鉴前人的智慧用于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但是抄袭就是侵犯他人的不法行为。

不要让抄袭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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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我们哪些权利

——著作者的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者的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以下情况可以不用经过著作者许可、不用向支付著作者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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