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已知的情况来看,鲍毓明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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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为止的证据看,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老鲍应当无罪。倒是那对母女有敲诈和诬告之嫌。特别是那个现年18岁的女孩,有一种特别的狠和机诈,几次三番要把老鲍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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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事件,的确引起了全社会的愤怒!

主人翁鲍毓明的所作所为是一个一般有社会责任感和正能量的男人不能理解的,他事业这么成功的男人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怎么也想不通,凭他的社会地位,正常娶老婆,应该是绝对没问题的!想娶年轻貌美的姑娘,应该也是行得通的!

那为什么就犯罪了呢?这里面的问题就深奥了,我作为天下母亲一员来发言,首先我痛恨此事的发生,简单不可理愈,冷静下来,我想追究三个人的责任,第一,中间人,(牵线人)他们纯粹就是纵火者;第二,孩子的母亲,但凡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可能把一个正在发育的小姑娘送一个未婚男人面前,那就是羊入虎口,太狠了!第三,当然就是鲍毓明了,你如果有生理需求,干嘛不去好好谈场恋爱,为什么要去央及孩子,简直就是心里变态,他应该受到引诱强奸罪论处,有相关法律,其它两人属于帮凶,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样才能平复社会,给社会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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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以偏概全武断下结论,因为现在缺乏太多被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所以我们只能做一个推测处理。

双方的说辞,各自陈述辩解的重心并不相同

从目前来看,受害人强调鲍毓明对其性侵,是属于不自愿的行为。


而鲍毓明则没有把辩解的重心放在受害人是否自愿上面,而是反复强调和受害人的男女朋友关系。

为什么鲍毓明和其姐姐反复强调和被害人并非“养父女关系”?

最近的媒体风向也是拼命把鲍毓明和被害人的关系往“情侣”上定义?很多网友都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被害人是否自愿?单纯从案件诉讼的角度来说,这并不是关键,因为如果侦破和调查方向往被害人是否自愿上靠拢的话,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证据不足”,这种情境的取证非常困难,很多律师朋友已经讲过了为什么,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

什么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负有特殊职责”?根据《意见》第九条,特殊职责人员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结合一下鲍毓明这几天的表现,是不是明白了为什么鲍毓明和他姐姐都在强调“鲍毓明和女孩子并非养父女关系”?到底什么是本案的关键,已经不言而喻了。


如果监护关系成立而情侣关系不成立,会发生什么?

如果判定鲍毓明和受害人是事实监护关系,那他就触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就可以对其发起有罪诉讼了,当然是否有罪,还需要法官来进一步审查



目前最新消息,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已经向山东派出督导队跟进此案件,我们保持关注吧,正义必然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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