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通報浦發銀行、中華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


銀保監會通報浦發銀行、中華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各會管單位: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監管為民理念,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我會通過投訴調查發現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浦發銀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華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通報如下:

一、浦發銀行

2018年9月,浦發銀行代理銷售的私募產品出現延期兌付的問題,引發多起消費者投訴。經查,浦發銀行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在准入環節未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分析,盡職調查不到位,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

二是在向部分客戶銷售所代理的產品時,未按照監管要求,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代銷產品並錄音錄像,而是採用上門服務模式。

三是產品合同的首頁出現了明顯的浦發銀行標識,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為浦發銀行自主管理理財產品,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

四是風險揭示書中未包含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客戶權益須知等內容,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

五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在產品發行後持續跟蹤和穿透管理。該行在產品成立至2018年7月期間,未能按照相關規定督促合作機構進行信息披露。

二、中華財險

2019年5月以來,中華財險保證保險投訴集中爆發。經查,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未在收到消費者理賠申請後告知消費者理賠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核定,違反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是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違反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三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中華財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的被保險人為“(一)經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二)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但其承保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個人出借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上述兩家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引起警示,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38號),承擔主體責任,層層落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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