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判決的生效與執行

關於法院判決的生效與執行

一、 判決與調解如何生效

生效判決亦稱“確定判決”,是指訴訟中已過法定上訴或者抗訴期限的判決或者終審判決。凡是生效判決,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在民事訴訟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上訴權人不上訴的,上訴期限屆滿,即為生效判決;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判決都是終審判決,判決一經宣告或送達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 判決與調解如何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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