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想撤诉?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亦即,如果经法院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而是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并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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