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與時俱進”網絡隱販毒?——原來想多了!

隨著公安機關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毒品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毒品犯罪手段愈加隱蔽。

【以案釋法】“與時俱進”網絡隱販毒?——原來想多了!

案情介紹

徐某,平日裡在大家看來是個“蠻有腦子和想法”的人,他卻動起了歪腦筋,竟然販賣毒品零包。他思量,先在線上運用網絡平臺完成銷售支付,然後再在線下將毒品隱匿於日常生活物品中交貨,旁人看起來,他只是與熟人作平常的交往並無異樣,不易被公安機關察覺,便“放心大膽”地走上了販毒的不歸路。

百密總有一疏,殊不知他這種通過網絡進行涉毒違法犯罪的行為,早已被公安機關列為重點打擊對象。在一次現場交貨時,徐某被布控在四周的緝毒民警當場抓獲。

原來赫章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早已獲取赫章縣城關鎮黃泥村的徐某長期在赫章縣城關鎮、白果鎮等地通過網絡販毒品零包的線索。隨即鎖定他開展追蹤調查,摸清徐某是採用貨、款分離的網絡方式販毒,行徑十分隱蔽。為將其抓獲歸案,辦案民警密切關注徐某的微信動態。在其再一次交易時人贓俱獲,現場繳獲毒品海洛因零包2個,淨重0.4克。


案件啟示

與傳統涉毒違法犯罪主要採取錢貨現場交易不同,本案中販毒嫌疑人主要利用了網絡社交軟件的即時性、在線支付平臺的便捷性等特點,將QQ、微信、支付寶等熱門網絡應用作為販賣毒品的“秘密通道”,提升效率的同時,又將自己深藏於毒品交易之中,隱匿性十分強,給緝查偵破帶來了一定挑戰。

在網絡普及的今天,緝毒民警始終緊跟毒情發展,不斷更新升級技術偵破手段,更不辭艱辛日夜蹲守奔波跟蹤,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堅決維護人民利益和社會穩定,誓鏟“毒害”。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終究無處遁形難逃法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回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答製造、非法持有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本案,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徐某販賣毒品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再度觸犯販賣毒品罪,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根據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供稿:赫章縣公安局禁毒大隊

配圖:貴州省安順強制隔離戒毒所副調研員 趙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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