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亮點|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家庭有這麼多“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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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原《婚姻法》和《收養法》編纂成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終於使得婚姻家庭法迴歸民法,以新的面貌出現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

瞭解我國的親屬法律制度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不僅對民法典親屬法的司法操作具有重要意義,更重要的是對社會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引導具有更大價值。

第一次規定親屬的基本制度。婚姻家庭編第一次在第1045條規定了親屬的基本法律制度,標誌著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就是民法的親屬編。

第一次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關係建設。婚姻家庭編特別重視家庭成員的規定和家風建設。通過規定家庭成員和家風建設,可以實現家庭關係的穩定,為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讓人民安居樂業,享受幸福安康的生活。

第一次規定親屬法律行為為民事法律行為。原《婚姻法》未對親屬法律行為予以規定。因此,婚姻家庭編第1046條、第1049條、第1076條、第1104條及第1114條的規定,在親屬法律關係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並且是民法典總則編關於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確立和解除民事法律關係規定的具體體現。

立法亮點|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家庭有這麼多“第一次”

第一次確認身份權及身份權體系。民法典確認身份權的過程是:第一,《民法總則》通過第112條宣告了我國身份權的概念。

第二,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001條第一次明確使用“身份權利”的概念,開啟了我國民法使用身份權的先河。

第三,在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係”的第一節“夫妻關係”,規定的就是配偶權,第二節“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規定的是親權和親屬權。民法典通過以上這些方法,完整地規定了親屬關係的身份權制度,以及由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構成的身份權體系。

第一次規定夫妻共同親權原則。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親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處,首先是總則編第26條第1款的規定,表達了共同親權原則的基本要求;其次是婚姻家庭編第1058條對原則的進一步規定,確立了共同親權原則的具體規則。

第一次規定家事代理權。一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依據法理逐步承認了家事代理權以解決相關糾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司法解釋對此予以確認。婚姻家庭編第1060條規定了家事代理權,彌補了這一立法疏漏,完善了配偶權的支分身份權內容。

第一次規範夫妻共同債務。在民法典編纂中,各界普遍要求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故婚姻家庭編草案在二次審議稿中加進了現在的第1064條,借鑑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則,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

第一次規定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原《婚姻法》在親子關係中出現了較多立法缺漏,導致出現相關糾紛時缺少解決的規則,司法解釋也沒有相應規定。婚姻家庭編第1073條增加了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的規則,彌補了親子關係中的制度缺漏。

第一次規定離婚冷靜期。鑑於我國離婚數量和離婚率不斷攀升,影響家庭關係穩定,婚姻家庭編採取冷靜期的立法措施進行適當限制。婚姻家庭編第1077條、第1079條,規定了由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個冷靜期構成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將會比較有效地控制離婚數量和離婚率的不斷攀高。

第一次規定身份權請求權為身份權保護方法。原《婚姻法》沒有規定過身份權請求權,形成立法缺漏。當身份關係的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缺少明確的救濟方法,只能依靠侵權法的救濟,形成了對身份權保護不周的問題。民法典第1001條確立了身份權請求權的救濟方法,只是沒有規定在婚姻家庭編中,而是規定在人格權編中。

婚姻家庭編使我國的親屬法律制度有了相當程度的完善。這對於加強家庭家風建設,確認和保護身份權利,依法調整親屬法律關係,推動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法律適用中,應當統一司法操作的指導思想,堅持親屬法的私法屬性,對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依照習慣和法理予以補充,順應社會和時代的發展,穩定婚姻家庭關係,維護我國的親屬法律秩序。

(作者: 楊立新,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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