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控制權

公司的控制權是很多創業者關注的問題。公司的控制權與股東的股權直接相關,但並不是完全等同。在調整和解決公司控制權問題時,有如下問題是應當瞭解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控制權

股權與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條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

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同時存在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法律允許公司自治,即股東們通過訂立、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行設計表決權行使方式。如,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表決權比例與股權比例差異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控制權

表決權比例的特殊含義

1. 67%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依據《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四件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對此作出特殊約定的,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因此,表決權達到67%以上的股東,通常意味著在公司處於控制地位。創業者在項目設立時,要儘量確保創始人達到此表決比例。

2. 50%。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項外,其它一般事項通常在公司章程中都會規定需要由過半數的表決權通過。表決權達到50%以上的股東,就可以獨自推動一些諸如選舉董事、監事,聘任、解聘公司經理,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決議。但是,這裡所稱的50%表決權並沒有前述的67%表決權一樣的強制性。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創業者在項目的發展階段中,要盡力確保自己不低於此表決比例。

3.34%。表決權達到34%的股東並不能單獨推動任何股東會決議。但是,由於前述的四個重大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表決權達到34%的股東可以形成"關鍵少數“的地位。創業者在項目成熟後,要盡力讓自己不低於此表決比例,以避免處於在公司決策過程中完全失控的狀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控制權

三、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間接持股的持股平臺通常採用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進行搭建。

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投資人或者接受股權激勵的員工,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會相對較弱。

首先,間接持股的人員,並不是公司的股東,而只是公司的股東的股東(合夥人)。間接持股人員想要參與公司決策,必須在持股平臺內部形成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決,然後通過作為公司股東之一的持股平臺來參與公司決策,這就導致間接持股人員參與公司決策是曲折的和繁瑣的。

其次,在搭建持股平臺時,無論是選用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限合夥企業,公司通常都會有意識的將持股平臺內部的控制權收歸於公司大股東手中。實現的方式包括:在持股平臺的公司章程中進行特殊規定,或者安排親信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反向思考一下,創業者也可以通過搭建持股平臺的方式避免股權分散,強化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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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和經理

《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擔任董事長和經理會有助於創業者強化對公司的控制權,但效果十分有限。

首先,在董事會的表決過程中,董事長和董事都是一人一票。董事長除了召集和主持職能之外,並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利。

其次,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執行股東會的各項決議和設計公司內部的制度、架構。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仍然需要股東會審議。

至於經理,在法律屬性上是員工之一,由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對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因此,經理的職位是可以隨時被董事會(執行董事)免除的。

現實中,因為很多控股股東同時兼任了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給人一種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的控制權很強的錯覺,實際上這種控制權的來源仍然是股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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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指股東通過協議與其他股東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表決權比例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一致行動協議通常有兩種模式:

  1. 不進行內部協商,直接約定以協議主體中具有優勢的股東個人意見作為團體的一致意見。
  2. 先進行團體內部的表決以形成多數意見,並將多數意見作為團體的一致意見。

然而,一旦有股東違反了一致行動協議,究竟是其在股東會直接投票的行為無效,還是僅需承擔違反一致行動協議的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莫衷一是。因此,這類協議對控制權的加強也是有限度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控制權

結語:增加持股比例是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最直接的方法,但並不是唯一的方法。在法律框架內充分利用多種工具,亦有可能在股權結構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對公司的控制權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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