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第八章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1857)

转发:《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美国女作家斯托夫人(Harriet E. Beecher Stowe)1851 年出版的名著《汤姆叔叔的小屋》 (Uncle Tom's Cabin,清末大翻译家林纾把此书意译为《黑奴吁天录》,出版后风靡一时)描 述了美国南方黑奴的苦难,揭露了南方奴隶制的野蛮,激发了美国北方废除奴隶制的强大呼 声。林肯(Abraham Lincoln)总统称斯托夫人为“酿成一场大战的小妇人” 。 但实际上,酿成一场大战的并非这位小妇人,而是 1857 年斯科特诉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1857)这个司法大案。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 1820 年《密苏里妥协案》。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维护 了奴隶制,而且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堵塞了以妥协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 的道路,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 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那么,被尊为镇国之柱的美国最高法院为何会做出这种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绝伦的司法判 决呢?被誉为社会良心和公平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何会容忍和保护像奴隶制这样不可思议的邪恶呢?这一切都要从美国宪法中有关奴隶和奴隶制的条款谈起。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一、美国宪法暗藏杀机

1789 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后人不无夸张地赞扬它是“上帝 作坊的神来之笔”和“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但是,承认奴隶制却是这部宪法 的一个致命硬伤。 有人可能会说:有没有搞错了啊?如果把 1789 年宪法从头到尾细读三遍,里面连一个“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儿都找不到,凭啥说这部伟大的法律文献承认奴隶制呢? 一点儿不错,在这部宪法中的确找不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汇,那是因为制宪者使用了诸如“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所有其它人口”这类曲笔。( 美国宪法有多种中译本,本文涉及美国宪法条款的引文采用李道揆教授的译文。见李道揆著: 《美国政府和美国政 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附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 760、第 751─752 页。)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由 此 看 来,制宪者也不认为奴隶制是什么值得公开夸耀的好东西。 在北美大陆,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比美国立宪建国的历史要早得多,说它根深蒂固、势力强大恐怕一点儿也不夸张。在资本主义起家的原始积累年代,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资本 主义密不可分。对自由、土地和财富的追求,是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来到新大陆的主要动机。

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区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缓慢,适于大面积灌溉农田,尤其适合 种植棉花和烟草。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南方一些富有的种植园主建立了很多规模巨大的 庄园,并大量使用从非洲进口的黑奴充当廉价劳动力,形成了阶级压迫与种族奴役融为一体 的南方奴隶制。 北美新大陆荒无人烟,原野广袤,土地田产并不稀罕,很多普通南方移民拥有的田产已 超过了欧洲旧大陆的财主乡绅。他们急需的是劳动力资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靠种田发 财致富,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廉价劳动力,否则田产置得再多也是白搭。这样,不仅那些 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而且包括那些含辛茹苦、略有积蓄的普通南方移民,虽然嘴上念叨着 公正仁慈的上帝,但却无法拒绝奴隶劳动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大量投资金钱购买黑奴。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与来源短缺、逃亡较多的白人契约奴相比,从非洲大批进口的黑奴身体强壮,习惯南方 炎热气候,熟悉简单农业劳动,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们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难以逃 亡。从黑奴的文化背景看,当时非洲大陆部落战争频繁,战败一方沦为胜者的奴隶理所当然, 加上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风点火、挑拨战乱,使猎奴战祸连绵不绝,野蛮的奴隶贸易昌盛一 时,成为当时非洲和美洲之间一项最主要的买卖。 在南方奴隶制形成的同时,反对奴隶制的呼声也随之在北美大地响起。早期来到新大陆 北部蛮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逃避专制迫害的清教徒,这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白人“政 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性原则影响,从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和排斥奴隶制。此外,北方气候 寒冷,土地贫瘠,地理和经济条件不易实行奴隶制,所以奴隶制在北方未能盛行,而是形成 了以城镇工商业和小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 在独立战争和立宪建国初期,财大气粗的南方种植园主为打天下立下了汗马功劳。

开国 元勋华盛顿将军就拥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难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陆军总司令要职, 拒绝领取任何薪俸报酬,无偿地为自由和独立而战。华盛顿麾下很多著名的将领也来自强悍 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国后的最早五位美国总统中,有四位来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 亚州,故有“弗吉尼亚王朝”的戏言。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也以来自蓄奴州的 人选占据多数。据统计,在出席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的 55 位立宪代表中,有 9 人是种植园 主,有 15 人是奴隶主,有 14 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师,他们对于从宪法高度维护私 有财产极为重视。依照当时很多州的法律,奴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部份,而财产是不能 被政府任意剥夺的。说白了吧,一帮有钱有势的富人聚在一起吵吵闹闹制定出的一部国家根 本大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他们岂能自挖墙基?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想当年,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奋起反抗专制暴政,在《独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 等”的口号,但与此同时,包括华盛顿和杰弗逊在内的革命领袖、立宪先贤以及相当多的一 部份殖民者却奴役大批黑奴,并且在宪法中对奴隶制予以正式承认和保护,这岂不是一个极 大的矛盾吗?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说来话长。西方的人权理论和民主制度固然源远流长,但几千年来,人权和民主基本上 只是少数贵族和富人享用的奢侈品,穷人、奴隶、妇女从未被包括在内。欧洲旧大陆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先富起来之后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在反抗专 制的斗争中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但是,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和对财富的强烈贪欲并不是任何正义的口号和善良的愿望所能轻易改变的。

美国史学名家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认为:“私有财产权神圣,个人处置和投资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宽广的法律范围内个人的自利与自主(self-interest and self-assertion), 自 然 地 演 化 为 一 个有益的社会秩序,一直 是美国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则”,与此同时,“美国的传统也强烈地偏好平等主义式的民主,但 是,这种民主却是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爱的民主” 。 1776 年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第一稿时,曾把支持奴隶贸易、将奴隶制强加于北美殖 民地列为英王的罪状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隶主的反对而被迫删除。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北方州反对奴隶制的立宪代表深知,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

所以,北方 州做出妥协,承认了“一国两制”的局面,换取南方蓄奴州对立宪的支持。同时南方州也做 出了一定的让步。 1789年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 5 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 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有 3 项,即“五分之三条款”、 “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宪法第 1 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 。既然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既无人权又无选举权,那为何在决定国会席位时又被认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这种荒谬绝伦的宪法岂不 是在搞假民主吗?


这里的奥妙在于,当时南方蓄奴州人口的总数在减去黑奴之后远远低于北 方州人口总数,而奴隶制在北方各州已经或即将被废除,南方州担心,联邦政府建立后北方 自由州将会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众议院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通过有损南方州利益的 法案。所以,南方州坚持要求将奴隶人口计入自由人口总数之内。最后南北双方达成“五分 之三条款”妥协,南方州在获得较多代表权的同时,同意按一个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 比例向联邦政府多交联邦税。 宪法第 1 条第 9 款第一项规定:在 1808 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 20 年之内,国会不得立 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这一条款既可以理解为制宪者对奴隶制的让步和承认,但同时也可 以被解释为对奴隶制扩张的限制。据此规定,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 20 年的时间继续从事奴 隶进口贸易。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 年后南方所需奴隶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 所以同意达成妥协。 宪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3 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 主,继续为奴。这一规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调的极大讽 刺。 另外,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 利均归各州行使,这样,决定奴隶制废存的权力完全归属各州,联邦无权干预。保护公民个 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被解释为只针对联邦政府但对各州毫无约束力的奇特现象,实 际上也与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有直接关系。

1789 年美国宪法的伟大意义和历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这部理应简明扼要、字字 珠玑的成文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花费了如此之多的笔墨,实在是令人吃惊。想当年,在制 宪过程中,南北双方就奴隶制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妥协。然而,出乎 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这些妥协条款实际上暗藏杀机。后来,它们不仅成为南方奴隶制在立 宪建国后继续肆无忌惮地发展和扩张的宪法基础,而且最终成为引发南北分裂和内战的一个 深层原因。 今天的宪法学家们承认,在立宪建国时美国废除奴隶制度是不可能。制宪先贤无意制定 一部千古流芳、万世永存的宪法,也没想要设计一个虚无飘渺、脱离现实的人间理想国,他 们当年关注的是对上层统治集团权力的限制和制衡,是对有产阶级私有财产和民主权利的宪法保护。立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有产阶级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在财产和政治利益方面合作 与妥协的过程。当年的制宪者本着对历史和现实问题“宜粗不益细”的原则,极为明智地把 废除奴隶制的历史难题留给了后人。 可是,宪法中涉及奴隶制的一系列妥协条款以及这部文献在很多问题上含糊不清、语焉 不详的特点,却使后人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宪法危机,为南北战争的爆发埋下了定时炸弹。

二、奴隶制扩张与宪政危机

1789 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一国两制”、财产权高于人权、州权高于人权、联邦无权干预奴 隶制等一系列原则,使奴隶制在美国不仅难以废除,而且还在宪法的保障下继续在南方各州 盛行发展。宪法生效时,联邦内共有 13 个州,其中 7 个州是已经宣布或即将宣布废除奴隶制 的自由州,另外 6 个州为蓄奴州。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宪法的保护,南北双方对最初 6 个蓄奴州中的奴隶制问题并无争执。 引发宪政危机的真正原因,是如何处理奴隶制蔓延扩张到新开拓的疆土上这样一个法无明文 的宪政难题。 美国独立之后不断向四周扩张疆土,1787 年通过与英国谈判得到了位于五大湖区的西北 领地(Northwest Territory,包括如今美国的俄亥俄、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密执安、威斯康 星诸州和明尼苏达州东部), 1803 年从法国购入路易斯安那领地(包括如今美国的阿肯色、密 苏里、爱达荷、北达科达、南达科达、内布拉斯加、俄克拉荷马诸州,以及明尼苏达、蒙大 拿、怀俄明、科罗拉多和路易斯安那诸州大部或一部), 接 着 又 通 过 战争和强买从墨西哥夺得 西南领地(如今得克萨斯、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州一带), 并 且 在 这 些 领 地 上 逐 步 建 起 新 州 。

谁 料 想,国势昌盛反而成了争吵分裂的根源,正是在新开拓的联邦领地和新建 的州中是否允许存在奴隶制的问题上,南北双方闹得水火不容,剑拔弩张。由于宪法有关奴 隶制的规定模棱两可、模糊不清,这就给联邦政府和国会造成了极大困惑,南北阵营只能通 过妥协暂时缓解危机。 反对奴隶制的阵营认为,宪法中有关奴隶制的妥协条款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制宪者的最 终目标是消灭奴隶制,所以,应当象处理一场火灾一样建立防火墙,只有把奴隶制的罪恶之 火隔离在一个有限的区域里防止蔓延,将来才有可能扑灭。基于这一考虑,1789 年,联邦国 会通过了 1787 年邦联国会制定的《西北领地法令》,规定在西北领地上新建的州不得实行奴 隶制,但允许奴隶主到此地区追捕逃奴。


支持奴隶制的阵营认为,制宪者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宪法中的妥协条款是为了保障 奴隶制的发展。建国立宪后,南方移民为开拓疆土奋勇当先、浴血奋战,从土著印第安人和 墨西哥抢夺了大片土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如果只允许北方资本家下山摘桃、创业发财、 为所欲为,却唯独不允许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和财产安家立业、拓荒致富,显然于情于理都 是极不公正的。这样,延续最初的南北地理分界线,一些新州允许实行奴隶制。 从 1791 年到 1819 年,一共有 9 个新州加入联邦,其中 4 个州以自由州身份加入,5 个州 以蓄奴州身份加入。到 1819 年时,联邦内一共有 22 个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为 11 个州,双 放在参议院的力量势均力敌。 但是,这一平衡在 1819 年遇到挑战。当年 2 月,位于路易斯安那领地的密苏里州要求以 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时,南北双方发生了严重争执。在当时的国会力量对比中,北方因人口 增长较快,已经牢固地占据了众议院多数席位。


这样,南北双方在参议院保持同等席位便成 为维持南北力量均衡的唯一有效机制,无论密苏里州以何种身份加入联邦,都会打破这个均 衡。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由于每一个州在参议院都拥有两个固定席位的宪法条款,使南方 奴隶制陷入了一种“不扩张即灭亡”的宪政困境,而北方既无法容忍奴隶制无限制地扩张,也绝不会听任蓄奴州占据参议院多数席位。 天无绝人之路。这时,原属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要求单独加入联邦,此举为解决宪政 危机提供了转机。1820 年,南北双方达成妥协,国会同意接受缅因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 接受密苏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以保持南北阵营在参议院投票权的平衡。为了防止在 次发生类似危机,国会决定以北纬 36 度 30 分为界,对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 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但允 许逃奴法施行。此项法案史称 1820 年《密苏里妥协案》。 可是,《密苏里妥协案》只是暂时缓解了南北双方围绕路易斯安那领地产生的冲突,并没 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随着联邦领土的日益扩大和准州像走马灯一般不停地申请加入 联邦,南北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积怨日益加深,宪政危机愈演愈烈。 对此,联邦行政当局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国会两院争吵不休、一筹莫展。 在此历史背景之下,联邦最高法院 1856 至 1857 年期间对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的审理便 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个黑奴,1833 年被主人卖给蓄奴州密苏里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 (John Emerson)的军医。1834 年至 1838 年期间,斯科特跟随艾默森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 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后来建成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苏达州)的军营里居住过 4 年。1838 年,斯科特随从主人重新回到密苏里州。1843 年艾默森去世后,根据其遗嘱,斯科特成为主 人遗孀艾默森夫人的财产。

1846 年,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人 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师声称,斯科特曾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居住过 4 年,因两 地均禁止奴隶制,所以他在两地居住期间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非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 重州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斯科特获得自由人身份之后 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应被剥夺。

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诉讼,斯科特案终于在 1856 年 2 月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此期间,艾默 森夫人已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转让给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 F.A.Sandford), 所 以 此 案 史 称 斯 科 特诉桑弗特案。

可能有人会奇怪,斯科特一介奴隶之身,为什么能够在蓄奴州密苏里州的法院提出法律 诉讼,并且成功地把这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呢? 是这么回事:如果斯科特案发生在原始蓄奴州之一的南卡罗来纳州,那么斯科特的起诉 根本就没戏。但是,密苏里州是立宪建国后新建的蓄奴州,有关黑奴的州法不象原始蓄奴州 那样野蛮苛刻,黑奴拥有为自己的人身自由上法院喊冤告状的权利。1850 年,密苏里州地方 法院做出了对斯科特有利的初审判决,使斯科特在法律上暂时具有了密苏里州公民身份。此 外,作为艾默森夫人法定代理人的桑弗特是纽约州居民,处理不同州公民的法律纠纷属于联 邦法院管辖范围,这样,斯科特案自然可以名正言顺地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斯科特的律师 则认为,斯科特跟随主人在威斯康星联邦领地的联邦军营里住过两年,由于联邦政府对这一 地区拥有管辖权,所以斯科特实际上已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是顺理成章 之事。

三、最高法院火上浇油

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犹豫不定和左右摇摆,1857 年 3 月,联邦最高法院终于以 7 比 2 五 票之差驳回了斯科特的上诉。主审此案的是年逾 80 的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B.Taney,1836 ─1864 任职), 他 亲 自 执笔撰写法院判决书,从分析制宪者的“原始意图” (Original Intent) 入手,对最高法院多数派的立场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辩护。


斯科特案判决涉及到三个重大宪政问题:第一,斯科特是否可以被视为美国公民并具备 在联邦法院申诉的资格和权利?第二,斯科特从蓄奴州随主人来到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 暂居住后是否能使他自动获得人身自由?第三,国会是否有权力在联邦领地内禁止奴隶制?


对于第一个问题,坦尼法官明确宣布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 坦尼的法律根据是:在立宪建国之前,只有州公民,没有美国公民。当联邦宪法正式生 效时,联邦管辖下的各州公民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但是,由于黑人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在宪 法生效时不具有州公民资格,所以他们没有自动归化为美国公民。联邦成立之后,将居民归 化为州公民属于各州政府的权力,将居民归化为美国公民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州公民已 不能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换句话说,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尽管立宪建国后一些北方 州立法解放黑奴,使获得自由的黑人成为州公民,但由于没赶上联邦宪法生效的好年景,州 公民已无法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所以,斯科特不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不能享有美国公民受联 邦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不具备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资格。 坦尼进一步解释说: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和宪法权利问题根本就没有被制宪者放在心上。 制宪者从来就没有把被视为财产的黑人包括在宪法中的“人民”(people)、“公民”(citizens) 和《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人人”(all men)等概念之中,“他们非常清楚地理 解他们所使用的语言的涵义,也清楚地知道其他人将会如何理解这种涵义。他们知道,任何 文明世界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也知道黑人种族将根据公意总是被排除在文明政府和 国家之外,命中注定要成为奴隶。”

应当说,坦尼法官对制宪者忽视黑人公民权利的这番解释基本上合乎历史事实。在当时 的历史环境下,即使是猛烈抨击奴隶制的林肯总统也同样漠视黑人的公民地位和宪法权利。 林肯虽然从道德上反对奴隶制,但他并不认为黑人可以成为美国社会中拥有宪法权利的平等 一员。1858 年 9 月,即斯科特案判决后第二年,林肯公开表示:“我声明,我从来不赞成白种 人和黑种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我从不赞成给黑人以投票权。黑人不得 成为陪审员,不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不得与白种人通婚。”林肯对黑人的基本观点是:给奴 隶以自由,然后将他们送回非洲。 实际上,在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问题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回旋余地很小。首先,大法官 的职责只是解释宪法,可是,在涉及到奴隶和奴隶制的十余处宪法条款中根本就找不到应视 黑人为美国公民的法律依据。其次,假设坦尼在判决中承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地位,那么必 然会引申出黑人的选举权、陪审团资格、人身保护令特权等一系列宪法问题。在当时奴隶制 盛行的南方州,这种判决有可能导致政治灾难和社会动乱,有可能导致南北战争提前开打。 所以,指望最高法院能做出一揽子承认黑人是美国公民这种骇世惊俗的判决,显然超出了当 时的历史条件。 如果坦尼大法官头脑清醒,在判决黑人不是美国公民之后见好就收,终止审理这个百年 难案,他有可能作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之一而永垂青史。

遗憾的是,一意孤行 的坦尼沿着歪门邪道一直走了下去,一直走到黑灯瞎火、陷入绝境。 对于第二个问题,坦尼大法官明确无误地裁定:斯科特从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联邦 领地短暂居住过后,不能自动获得人身自由。 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伊利诺伊州是根据禁止蓄奴的《西北土地法令》新建的自由州,斯 科特的律师认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坦尼 在判决中认为,当西北土地于 1787 年归属合众国管辖时,邦联政府徒有虚名,联邦尚未成立, 因此,西北土地的真正拥有者是 13 个原始州,联邦政府成立后通过的联邦法令照理不得损害 13 个原始州人民的利益。如果黑奴斯科特随主人在伊利诺伊州短暂居住就使他自动拥有自由 人身份,那将是对蓄奴州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这显然是不公正也不合法的。

坦尼进一步认为,奴隶制和奴隶的人身自由问题是制宪者绝对和无条件地保留给各州管 辖的权利,联邦无权过问,因此,斯科特的命运只能由州法院定夺。然而,这种州权至上的 观点却不可避免地与 1820 年《密苏里妥协案》产生了冲突。因为,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威斯 康星联邦领地原是 1803 年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地的一部份,因其位于“密苏里妥协线”(北纬 36 度 30 分)以北,所以成为一块禁止奴隶制的联邦自由领地。斯科特的律师认为,这是斯科 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这样,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苏里妥协案》的合宪性问题。对此,坦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 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据宪法,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1820 年《密苏里妥协案》是 一项违宪法案。

坦尼论证道:联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订对联邦领地的管理法规时,国会不得 任意剥夺任何美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他引证宪法解释说:“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相结合,被宪 法第 5 修正案置于同样地位。它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 财产。如果合众国公民未曾违反任何法律,仅仅因他自身或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的某一 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自由或财产,那么,这 项 法案就难以承当正当法律程序的尊称。” 据此,坦尼宣布 1820 年《密苏里妥协案》因违宪而被取消。自马歇尔大法官在半个世纪前就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天辟地第一次确立了司法部门的司法审查权之后,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 二次启动司法审查权的尚方宝剑,其目的竟然是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无可厚非。奴隶制虽然是南方从 历史继承下来的一种罪恶制度,但这种制度在立宪建国时得到了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在一个 法治社会中,恶法也是法。在宪法文献《联邦党人文集》第 10 篇,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明确 指出:宪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权利,就是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如果仅 仅因奴隶主携带黑奴在联邦自由领地短暂居住就被自动剥夺拥有“财产”的权利,那实际上 与“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区别并不太大。

但是,如果从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决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它宣告“一国两制” 土崩瓦解,奴隶制向联邦领地和新州蔓延扩张名正言顺。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违护了奴 隶制,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而且坚定了南方蓄奴州依法捍卫奴隶 制的决心,使 1861 年执政的林肯总统处于“违法乱纪”的被动地位,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 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因此,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 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针对斯科特案判决,一位名叫布兰特(William Cullen Bryant)的北方诗人兼编辑义正词 严地宣称:“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决定成为法律,奴隶制度将不只是蓄奴州所称的特有制 度,而是一种联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同传统和耻辱。……从此以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 展到哪里,锁链和鞭笞也会随之而去。凡是有美国国旗飘扬的地方,就表示那里有罪恶的奴 隶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条旗上闪耀的五星和象征晨曦的红霞应该抹去,应该染成黑色,应 该绘上皮鞭和镣铐。我们能俯首贴耳地接受这种对宪法的新解释吗?决不!决不!”

四、私有产权与奴隶制

人们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最高法院大法官标榜不偏不倚,号称公平正义,被誉为宪政法 治的捍卫者,那么,在斯科特案中,多数法官们为什么会做出明显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谬判 决呢? 一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法律的实质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所谓公平正义只是小资 沙龙里的痴人说梦。

在坦尼法院中,来自南方蓄奴州的法官占据了多数席位,首席法官坦尼 出身于南方名声显赫、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家庭。因此,奴隶主大法官的阶级地位早已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司法观念和荒唐判决。 这种解释当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 1841 年著名的美国诉阿米斯达号案(United States v.Amistad,1841)判决中,奴隶主大法官占多数的坦尼法院却以 8 比 1 的绝对多数(来 自北方州的 Henry Baldwin法官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决,使杀死白人船主 的黑奴不但被无罪开释,而且还获得了人身自由。坦尼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基于两个 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的暴动属于反抗劫持、争取自由的自卫 行动;其二,此案的初审地点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据宪法,联邦无权干预各州在奴隶制 问题上的法律。

这个案例说明,仅仅用法律的阶级性来解释斯科特案判决是远远不够的。 坦尼法官 1777 年生于蓄奴州马里兰极有名望的种植园主家庭。由于当时南方仍然残留欧 洲旧大陆长子继承权的封建宗法传统,身为次子的坦尼无资格继承祖传的庄园田产,只能从 家庭遗产中继承一些黑奴作为金钱补偿。 “无田一身轻”的坦尼潜心研读法律,30 多岁时已成 为名闻遐迩的大律师,并先后出任马里兰州和联邦政府司法部长等要职。1836 年,他接替马 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职务。在坦尼任职前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稳步上升。

坦尼虽然在法律上维护南方奴隶制,但在内心深处他认为奴隶制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 应当以渐进性的方式逐步废除。坦尼本人不但无偿解放了自己名下的全部黑奴,而且在金钱 上资助那些得到自由后因年高体弱而难以维生的奴隶。这种相当于主动放弃一笔巨额私人财 富的举动,无论在当时和现在都堪称令人钦佩。在此问题上,《独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 总统杰弗逊相形见绌。此公“人人生而平等”、“禁止奴隶贸易”之类的高调儿喊得比谁都高, 但崇高理想从未落实到个人行动上。尽管杰弗逊有意解放黑奴,但由于挥霍无度,负债累累, 他不得不卖掉自己的绝大部份黑奴抵债。古往今来,为道德而抛利益,并非凡人甚至伟人都 能达到的境界。

可是,当做出司法裁决时,“私德”高尚的坦尼却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作为来自南部 的法官,坦尼对南部在联邦中处于“劣等地位” (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运深感不安,担心激 进的北方废奴运动摧毁南方的社会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学是:根据宪法,究竟是保存还是废 除奴隶制是一项完全属于各州的权力,而法官的唯一职责就是遵循制宪者的“原始意图”解 释宪法。所以,一项判决即使与法官个人道德观点相冲突,一项裁定即使不够公平正义,也 应严格地遵循宪法条款行事。法官不应在裁决中搀杂个人道德观点,不应破坏正当程序、私 有产权神圣以及联邦制与州之间的分权制衡原则。如果从单纯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观点自 有其道理。 那么,什么是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呢?其实,关于奴隶制问题,制宪者自身也是一脑 门子浆糊。常言道,法律和制度设计永远是灰色的,社会和民情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人间 智慧都不可能设计出万世永存的法律和制度。制宪先贤杰弗逊非常精辟地强调:“美国宪法属 于活着的人,不是属于死者。”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正是具有弹性和张力,遣词用语模糊 宽泛,为后人解释宪法留下了空间。 可是,坦尼法官对斯科特案的判决却无视北方州已立法废除奴隶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 认在一部份联邦领地和新州不得实行奴隶制的现实,把本来模棱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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