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关于PPT模版法律保护的一些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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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已经启动,修正案草案正在如火如荼的征收意见中。

对于各种网络新业态的新作品类型,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等,著作权法也在适应时代变更,分别情况的尝试归类和保护。

每一个新的作品类型的出现,直到它被对号入座到著作权法体系中法律意义上的现有作品类型,或者将来为之创设更加合适的一个新的独立客体等,都需要漫长的立法过程。

立法正在加大网络创作群体的智力成果保护,法律工作者和各位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们,都应各负其责,各承其重,参与著作权保护的事业中,努力提升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和执法力度。

正值《2020世界知识产权日征文》期间,笔者懒散拖延至今,拟借本文在ppt模版方面的法律实务分享,希望能对阅读的朋友带来一些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帮助。

著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关于PPT模版法律保护的一些实务分享

PPT一般理解为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的简称,是微软公司的演示文稿软件,利用这一软件我们可以制作成用于投影播放的幻灯片,幻灯片的内容可以有文字、图像、动画等内容构成,可以让我们的表达更加形象生动。PPT目前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正在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汇报,教育培训、企业宣传等等领域被广泛使用。

随着PPT应用领域越来越广,公众对于PPT模版的设计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精美的PPT模版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相关的设计知识进行制作的。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一批可以提供付费下载PPT模版作品的网站应运而生,有PPT设计才能的人员可以制作出精美的PPT作品上传至相关网站,有需要精美PPT作品需求的大众可以通过免费或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得这些PPT模版作品。有些网站开始提供付费下载,就使得PPT作品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著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关于PPT模版法律保护的一些实务分享

尤其是在PPT模版作品在上海地区可以进行登记和公示后,相关网站的运营者关于PPT模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和维权进行了诉讼混战。

笔者和团队在为相关网站公司提供诉讼代理工作负责多起该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纠纷过程,对于PPT模版作品的保护现状以及面临的相关问题有一定了解。在此拟通过本文同各位进行分享,并尝试给予重视著作权保护的朋友们些许启发或帮助。

上海地区PPT作品保护路径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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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开始,上海市版权局为PPT模版作品颁发《作品登记证书》,意味着PPT模版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公示确认其享有著作权。PPT模版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旦发现他人不当使用其PPT作品则可通过著作权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PPT模版作品的著作权人基本上是通过这种方式在保护PPT作品。

在这一保护路径之下,提供PPT作品付费下载服务的网站运营者通过对其网站中的PPT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然后发现其他网站运营者有发布类似或相同PPT作品的,则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其他网站的运营者,要求对相关作品下架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由于网络中的大量PPT模版作品都先于2017年10月便存在,且每天网站上都会有大量更新的PPT作品,这些作品有的是网站运营者委托他人或自己职员制作,有的是网友制作后上传网站共享的,因此,当得知上海市版权局对PPT作品可以进行登记后,有些网站运营者便开始了“疯狂“登记,获得登记证书后,便开始了“疯狂”诉讼。各网站运营者之间开始了一场抢登记与诉讼维权的混战。

维权困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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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权困境

笔者团队曾多次以PPT侵权诉讼中公司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您是被告公司,我们一般会建议您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提出挑战

在PPT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大部分会是付费网站的经营者,其获得PPT作品的著作权不全是自己公司职员创作,有时很大部分是基于同作者的委托创作协议约定获得著作。此时,一旦协议本身真实性及协议内容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发现作品存在抢注嫌疑,且有更早不明身份作品网络存在的,而那么将提高我们挑战成功的几率。

有时候即使是手握有效的《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对方也会因为经受不住败诉风险而自愿撤回起诉,这对于主动维权的原告而言,无疑是陷在了一个尴尬的维权困境之中。

(二)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

1、《作品登记证书》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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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是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予以颁发的。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的内容“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订本办法”,《作品登记证书》仅仅只能为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内容,“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以看出,《作品登记证书》仅仅是证明著作权属的初步证据,在证明力上是较弱的,且《作品登记证书》是基于行政规章而做出,作为法律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著作权是以署名来进行认定的。

根据笔者了解,在申请《作品登记证书》时候,该证书记载的所有内容均是来自于申请人本人的申请,登记处工作人员不予以特别审查,甚至有不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是否是原件,就可能按照申请的填写予以登记。

2、PPT作品著作权的产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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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ppt模版网站的经营公司同作者之间关于版权归属协议的效力存在严重问题、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被严重质疑等情形下,该协议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证明力就容易被削弱。在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公司和作者之间合同签署的整个情况非常粗糙,如是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将未确认身份的作者的一方签署过的合同,以图片的形式网络发送给公司,后由公司将签署好的合同再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图片的形式发送回作者。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无法提供合同的原件,也无法确认合同相作者的真实性,这种未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合同效力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均是无法进行认定的。

3、PPT作品的自身属性

同一主题的PPT作品会出现诸多类似的PPT作品,有的或许只是改变了个别图案元素的摆布,相关元素非原创,作品本身的独创性不太高,那么这类PPT作品本身是否具备作品属性已经存疑,

笔者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有时候对方原告提起诉讼中涉案侵权作品可能几十甚至几百等批量情形下,在根据跟当事人对行业情况了解后,我们会认为涉诉案件批量作品中存在抢注作品的概率非常高。如果此时您作为被告作有心人在互联网中进行详细紧致的查询,一般都发现主张侵权的PPT模版作品部分均存在与其他案外人网站中更早期作品近似甚至一模一样的情况。其高度类似性容易发生在ppt作品中的首页页面等、作品中的目录页、背景基调、主要元素和字体等。这时可向法院递交相关早先作品同涉案作品相似性的证据,并进行制作表格和图片形式进行形象的列明和备注,一般会帮助法院初步质疑对方批量诉讼维权作品的独创性问题。

维权困境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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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著作权产生的基础,确保产生基础的合法有效

如果作品的作者是公司职员产生的职务作品,职员身份确定,通过协议约定作品著作权属于公司并办理在公司名下的作品登记证书的,一般情形下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不会有对方争议空间;但是如果是委托在不知身份的网络作者创造的,建议要获取身份确定的资料,委托创造协议的原件和作品原件要保留,相关资料均是网络传输的复印件。同时对协议内容要尽量明确拟创作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权利归属、作者的有效联系信息、相关的保证原创和侵权责任承担约定等等。

增强PPT模版作品的原创意识和原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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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院对ppt模版的独创性要求相对并不严格,但是ppt本身价值也与其相关元素结合产生的整体美观关联性强。且相关重要元素如图像和视频等,如果不是自己原创且未获得合法使用权限的使用,还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且ppt行业存在的相关主体将大量早期流传的未知名作品进行批量抢注为自己作品情形。

当拿着抢注的作品在以原创身份去起诉维权时,很容易遭到对方以提供高度类似甚至一模一样的、比原告完成时间更早的、在网络公开流传的作品,来对原告的原创性进行质疑,这样“现场打脸”的维权情形会让原告非常尴尬,也会让法院对该种浪费司法资源的批量商业诉讼行为产生反感。

同时大量抢注的ppt中很多重要图片、视频等元素,也是不知作者身份的来源不明的网络作品。为了防止被起诉侵权,鼓励企业增强原创力进行原创ppt 同时,也应重视ppt中某些重要的元素的原创工作,如果与原创ppt配套的重要元素能在独立构成作品的前提下,我们建议还应尽量分别进行作品权属的登记备案。

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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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供网友自由分享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们,应在实际操作中尽量注意“避风港原则”的具体适用的条件,使自己避免发生侵权之诉被作为共同侵权追责的被告事件。同时应该明确自己的服务者定位,在网站首页及其他明显之处进行相关的声明并接受监督。

如,如果认为自己的平台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主体的网络服务主体们,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您还应注意以下情形都同时具备,方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包括“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不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不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条件。这些条件都是缺一不可的,在适用的时候应耐心对比,多到心中有数。

如果明确自己平台是上传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则应在相应作品的上传的审核上,均进行权属证明和原创力等形式和实质的双向把控,同时对于作品的作者群体应进行合理有序的管理和引导,对作品的市场近期行情有明确的预估并尽量对作品进行相关增值工作

展望

ppt模版能作为一种著作权法客体进行保护,虽然有时在登记上会有汇编作品、美术作品、其他作品等不同归类,仍旧对从事ppt工作的创作群体来说,是对其智慧成果的很大肯定,有助于激发和鼓励创作精神。虽对于早先几年整体市场对于该类作品的抢注风气和批量商业起诉运作有质疑,但是也必须承认,在这种现象反向作用下,已经促使该行业整体创作意识的急剧提高和创作力量和创作水平的的大幅度提升。

每一个新的作品类型的出现,直到它被对号入座到著作权法体系中法律意义上的现有作品类型,或者将来为之创设更加合适的一个新的独立客体等,都需要漫长的立法过程。

立法也正在加大网络创作群体的智力保护的著作权法体系建设,法律工作者和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们,应各负其责各承其重,参与著作权保护的事业中,努力提升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和执法力度。

我们都在其中,我们一起加油

祝好。

谭玉英企业律师团,一个有专业、有态度的企业商事法律服务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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