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通知
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的通知
各部門、受委託銀行、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的相關規定,經研究,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調整如下:
一、繳存職工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租住住房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人民法院判決書涉及住房公積金的;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權益代理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
來源|南通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