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非法電魚過失致同伴死亡被判刑

三人相約在河裡電魚,其中一人從電魚竿前端網兜收魚時不慎觸電死亡。近日,利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譚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審宣判,利川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扣押在案的增壓機、電瓶、增壓器揹包,依法予以沒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利川一男子非法電魚過失致同伴死亡被判刑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譚某某與李某進、李某雙相約去電魚。電魚過程中,譚某某負責操作電魚機器,李某進、李某雙負責撿魚。大約半小時後,譚某某讓李某進將其所持電魚的竿子前端網兜裡的魚拿出,李某進在拿魚過程中觸電倒入水中,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李某進系電擊死亡。

事發時,譚某某等人將李某進抬到沙灘上進行心肺復甦,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在明知他人報警後,譚某某在現場等待,後經民警口頭傳喚到公安局,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事後,譚某某委託其兄弟與李某進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李某進家屬的諒解。同時,譚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利川一男子非法電魚過失致同伴死亡被判刑

檢察官提醒,電魚是我國《漁業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使用電魚設備電魚,不僅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還容易導致觸電身亡的安全事故。希望廣大群眾以此案為戒,勿拿生命當兒戲,不用違法方式進行捕撈。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文 | 王玲 楊俊

來源: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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