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從10樓拋磚致人重傷,獲刑22個月賠償102萬

判了!男子從10樓拋磚致人重傷,獲刑22個月賠償102萬

圖為檢察官正在辦案。 陳亞慧 攝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高空拋物入刑首案:拋物者獲刑1年10個月,賠償100餘萬元。


從10樓拋下的一塊紅磚,導致被害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需終身治療不能自理。15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檢察院獲悉,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對王某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100餘萬元。


記者瞭解到,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鄂爾多斯市首起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決確認的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2018年4月22日,王某某在當地一小區10樓正在裝修的房屋內打掃衛生,想通過空調平臺看隔壁鄰居家的裝修,卻被一塊紅磚阻擋,王某某想將紅磚扔在對面,因失誤導致紅磚砸在空調平臺外側的矮牆上,後掉落至樓下將裝修工人白某某砸傷。

  

經達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白某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1023568.56元,但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辦案檢察官表示,王某某在拿起磚頭想要扔時,其已經預見在10層高樓的位置,在相對開放的空間裡扔磚頭,如磚頭不慎掉落是有砸到人或物的風險,但他仍認為自己可以正好扔到矮牆上不至於跌落,屬於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王某某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王某某的主觀心態是犯罪過失,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從結果上看,被告人因過失拋出去的磚塊造成了一名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被告人拒不認罪、拒不賠償,這也是二審法院最終沒有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維持原判的重要原因。


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何京妮表示:“在《意見》出臺前,‘高空拋物’致損在民事領域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在刑事領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所以《意見》的出臺,為高空拋物問題的處理提供了司法實踐的具體指引,為今後這一類案件在刑事領域的審理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來源:中國新聞網

文字:胡永鳳 李冬歡 都麗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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