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將家中財產用於支付公司貨款合法嗎?

用戶6981207509586


這個當然好了,公司法人在公司遇到現金流不足時用自己家的財產代公司支付貨款,首先不違法,其次我覺得應該提倡。請注意我用了個代公司支付的字眼。

公司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把法人代付貨款的轉賬憑證、對方出具的收款收據及購貨合同,入庫驗收單,對方企業發票等作為依據入賬,沖銷應付供應商款(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增加應付法人款(其他應付款)即可。


財稅達人張慶國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解答:一個是關於家庭共同財產的支配使用;另一個是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

一、關於家庭共同財產的支配使用問題。這個問題說起來比較複雜,因為每個家庭與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一樣,有的家庭有明確的協議,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對於各自取得的財產單獨有支配使用權,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AA制”;有的家庭協議規定,夫妻一方對於雙方取得的財產,超過一定數額的,由雙方協議支配使用;也有的家庭協議規定,夫妻一方對雙方取得的財產享有單獨處分權利;還有的家庭沒有關於夫妻同共財產的處分協議,此種情況下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下面我們以最後一種情況為例進行分析,假如夫妻之間不存在關於共同財產的處分協議,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同共財產,歸夫妻二人同共共有,在財產的支配使用上,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對同共財產進行處分,尤其數額比較大,則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處分權。另一方主張處分行為無效的,通常會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另一方明知一方未經其允許處分共同財產而未加制止的,視為另一方以默許的方式同意一方對財產的處分。

二、關於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問題。規範地講,問題中所稱公司法人應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範圍通常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其擁有獨立的財產,享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從事民事活動。也就是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自己的財產用於清償公司債務,由於對於公司而言屬於純獲利行為,因此對公司是有效的。法律意義上,可能被認定為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贈與或者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借款。

但需要重點強調的一點是,如果公司系一個自然人開辦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那麼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者代為清償公司債務時就要更加謹慎,因為這樣做很容易導致公司財產與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混同。所謂財產混同是指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不分或者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一體化。實踐中的例子包括公司財產無記錄或記錄不實,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公司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股東個人財產或者股東與公司相互代為清償債務卻不進行任何記錄。一旦被認定為財產混同,那麼股東可能會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本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各自的債務互不承擔責任,但是一旦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股東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的債務。

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法定代表人在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債務時,一定要與公司簽訂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借款協議或者贈與協議,同時要在公司財務賬簿中有相應的體現,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使之符合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刑部員外郎


法人拿家中財產用於公務,🙇🏻‍♀️能解企業一時之憂,但記得有借有還😀,否則長此以往,將有可能被認定為公私財產不分,導致法人私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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