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否需要與時俱進

今日看見一則新聞:廣州市白雲區松洲松南二街碧濤灣小區的一名保潔員處理垃圾時發現

被丟棄的老櫃子裡,夾層塞滿現金、存摺、首飾。這批貴重財物共有現金人民幣33000元、美金100元,4本存摺存款共63000餘元,並有金項鍊1條、金戒指3枚、銀元5件。

“拾金不昧”是否需要與時俱進

現金

看到這裡,我心中不平靜起來,這些將近10萬元的財富,對於任何打工族都有一定的誘惑,畢竟普通打工仔收入不高,一月不過3000-5000的工資,10萬財富頂的上她一年的工資收入。更別說一個保潔員,10萬元可能是她幾年的工資。她在發現這些財物時,內心是否經過激烈的鬥爭,怎麼克服貪戀無私上交,這些我並不關心。我關心的是他拾金不昧後失主是否給了她一定的經濟獎勵!如果失主給了一定的經濟獎勵,我心中的大安。甚是欣慰!如果沒有經濟獎勵,我就對以後是否還有人們會拾金不昧的行為感到擔憂!

“拾金不昧”是否需要與時俱進

孔子

在中國戰國時期,魯國有一道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見到同胞遭遇不幸,淪落為奴隸,只要能夠把這些人贖回來幫助他們恢復自由,就可以從國家獲得的補償和獎勵。 孔子的學生子貢,把魯國人從外國贖回來,但拒絕了國家的補償。孔子說:"賜(端木賜,即子貢),你錯了!向國家領取補償金,不會損傷到你的品行;但不領取補償金,魯國就沒有人再去贖回自己遇難的同胞了。"

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興地說:"魯國人從此一定會勇於救落水者了。"

拾金不昧與經濟獎勵並不矛盾,人們拾金不昧後給與經濟獎勵不會對拾金不昧者的品德有損!

“拾金不昧”是否需要與時俱進

上交的失物

我們的鄰國日本對此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日本刑法第254條規定,如果拾到東西不歸還失主,或者不上交警察,就會觸犯“遺失物等橫領罪”。這個橫領罪,就是“非法佔有罪”,屬於刑事犯罪。獲得此罪的人,將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款10萬日元(約6300元人民幣)。 並且法律還規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後,必須向拾到失物的人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品實際價值的5—20%的感謝費,叫“報勞金”。日本社會通常的不成文規定,是支付10%。

“拾金不昧”作為中國的傳統美德傳到今天,卻在現實社會里反覆遭受著“拷問”:撿到東西,物歸原主,應不應去討要補賞?如果都去拾金討賞,會不會導致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會不會令高尚行為庸俗化?
  

能拾金不昧說明個人有高尚的品德,但是如果有了經濟獎勵,那會使更多的人拾金不昧!

我以為應借鑑日本關於遺失物拾得者的補償立法,這樣“拾金不昧”才能帶來一種適應現代社會、為遺失人和拾得者都易於接受的全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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