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启动14天强制隔离看抗疫背后的法制架构

2020年2月14日,在这个与众不同的情人节夜晚,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这标志着面对节后复工返程高峰北京启动了最严格的应对措施,这是北京继2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后对防控措施的进一步升级。

实际上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已经纷纷开始启动各种措施,包括交通封堵、停工停学、社区封闭管理、强制体温检测等措施纷纷展开,这些措施及时地防控了疫情的扩散,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在这种特殊的时刻,一切都应该为抗击疫情让路,但我们也看到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因素,比如不服从封闭管理、不接受体温检测等等,严重的甚至酿成肢体冲突。

有人称疫情管理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这种人,笔者除了佩服其“不惜其身只爱真理”的胆量外,还要说一句,真的没有。本文就试图对现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制度依据进行分析:

从北京启动14天强制隔离看抗疫背后的法制架构

小区进行封闭管理

一、此次疫情国家采取控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


从北京启动14天强制隔离看抗疫背后的法制架构

卫健委公告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正式拉开了这场举国关注的疫情攻坚战的序幕。在该公告中,国家卫健委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的主要依据就是《传染病防治法》,该法明确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只有最严重的鼠疫、霍乱二种,乙类包括非典、艾滋、禽流感、炭疽、肺结核等二十六种,丙类包括流感、麻风等十一种,三类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其预防控制措施也不尽相同。

本次突发的“新冠肺炎”并不在上述甲乙丙三类中,那么国家是如果确定其属于乙类传染病,又为何采取甲类传染病措施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也就是说,非典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应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本次“新冠肺炎”一开始被误传为“非典”,其传染方式和非典有类似之处,国家将其纳入和非典同类别的乙类传染病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和非典一样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合法吗?

目前,只有甲类传染病级别的防控措施才能有效满足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比如最为典型的“人员隔离措施”就属于甲类传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具体防控措施在《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

在甲类传染病的防控级别下,措施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甲类传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二是一般传染病可以采用的措施。

1、甲类传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中规定的“人员隔离措施”、“交通检疫措施”以及“疫区封锁措施”,这三个措施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必不可少,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可以防止人员随意流动带来的病毒传播,尤其是确诊人员的隔离有效封锁了病原。

2、除了甲类传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之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其他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疫情反应措施,它们也不同于我们日常所了解的行政处罚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典型的《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涉及的“停工、停业、停课”、“封闭特定场所”(如华南海鲜市场)、第43条第1款规定的“宣布疫区”以及第45条规定的“

人员调集”等措施。

另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4.2条中也就各级人民政府的面临突发疫情时疫情控制、流动人口管理、交通卫生检疫等等进行了系统规定,此处不予赘述。

国家卫健委特别向国务院申请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主要是因为本次新冠肺炎具有较强的“人传人”属性,疫情防控过程中需要采取许多较为严格的措施,其中的一些措施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这种特殊时刻,国家需要公民临时让渡一部分权利,同时,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不能超出范围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三、社区基层单位是否有权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我们知道,在本次的疫情防控中国,除了政府层面采取了上述措施外,与我们生活最为紧密的社区也采取了“封闭管理”、“体温检测”以及“凭证出入”等一系列措施,社区是否有权采取这些措施,以及采取的这些措施是否于法有据呢?我们结合北京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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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1、背景解读:1月24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该响应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专业解读】

当代突发公共事件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及时动员各类行政应急资源。为了正确运用应急权力,法律必须规定应急管理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各种应急措施也应当有一些共同性原则。

2003年非典后,我国就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对于各类突然公共事件应对措施有较详细规定,并对政府职责进行了约束,要动用这部法律中规定的措施,首先要做的就是定性,确定本次疫情属于“突然事件”。事实上,除了北京以外,疫情发生之后,许多省市均在第一时间就启动了“突发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义务”的行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响应,除了能够迅速引发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视和行动以外,更重要的是从法律意义上宣告了当地成为“突发事件发生地”。

2、行为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均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从法律上讲,居委会、村委会是否有权采取措施,公民是否有义务予以配合?

【专业解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55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的规定,

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有义务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互助和自救;有义务协助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公民有义务服从基层单位的相关安排。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居委会、村委会甚至得到授权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照政府要求采取措施,公民有义务配合。

例如,北京市委市政府在1月23日专门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发布相关文件进行细化指导,如2月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共规定了十条具体措施,其中就有关于社区工作的相关安排,包括严格居住小区(村)封闭式管理、严格核实登记小区(村)来往人员、车辆、严格抵京人员登记等内容。

四、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会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专业解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第66条明确规定,

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政府要求做好防控措施的,政府可以进行罚款,单位及个人不配合防控措施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主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第25条,另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第52条规定,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在疫情期间更应该积极遵守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果在特殊时期恶意抵触合法措施,强行“闯关”,可能会面临各类行政与刑事处罚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五、结语

此次疫情凶猛非常,无论之前我们已经犯了多少错,现在的重点是如何尽快度过此次疫情。根据本文的梳理,实际上国家对于“新冠肺炎”的应对措施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在疫情爆发时期,各级国家机关也是遵循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开展防疫工作,并且在具体措施的采用上严格遵循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认真区分了情形轻重,各级人民政府的迅速响应也体现了灵活高效的执政能力。

相信在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全力配合下,阴霾总会过去,社会终将恢复原有的秩序。“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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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后春天必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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