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啟動14天強制隔離看抗疫背後的法制架構

2020年2月14日,在這個與眾不同的情人節夜晚,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通告:從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員到京後,均應居家或集中觀察14天。拒絕接受居家觀察、集中觀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責任。

這標誌著面對節後復工返程高峰北京啟動了最嚴格的應對措施,這是北京繼2月10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後對防控措施的進一步升級。

實際上在此之前,全國各地已經紛紛開始啟動各種措施,包括交通封堵、停工停學、社區封閉管理、強制體溫檢測等措施紛紛展開,這些措施及時地防控了疫情的擴散,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

在這種特殊的時刻,一切都應該為抗擊疫情讓路,但我們也看到出現了很多不和諧的因素,比如不服從封閉管理、不接受體溫檢測等等,嚴重的甚至釀成肢體衝突。

有人稱疫情管理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對於這種人,筆者除了佩服其“不惜其身只愛真理”的膽量外,還要說一句,真的沒有。本文就試圖對現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制度依據進行分析:

從北京啟動14天強制隔離看抗疫背後的法制架構

小區進行封閉管理

一、此次疫情國家採取控制措施的依據是什麼?


從北京啟動14天強制隔離看抗疫背後的法制架構

衛健委公告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簡稱“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正式拉開了這場舉國關注的疫情攻堅戰的序幕。在該公告中,國家衛健委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國家採取疫情控制措施的主要依據就是《傳染病防治法》,該法明確將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只有最嚴重的鼠疫、霍亂二種,乙類包括非典、艾滋、禽流感、炭疽、肺結核等二十六種,丙類包括流感、麻風等十一種,三類根據嚴重程度不同其預防控制措施也不盡相同。

本次突發的“新冠肺炎”並不在上述甲乙丙三類中,那麼國家是如果確定其屬於乙類傳染病,又為何採取甲類傳染病措施呢?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也就是說,非典雖然屬於乙類傳染病,但應該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本次“新冠肺炎”一開始被誤傳為“非典”,其傳染方式和非典有類似之處,國家將其納入和非典同類別的乙類傳染病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和非典一樣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針對此次疫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合法嗎?

目前,只有甲類傳染病級別的防控措施才能有效滿足當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比如最為典型的“人員隔離措施”就屬於甲類傳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具體防控措施在《傳染病防治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明確規定。

在甲類傳染病的防控級別下,措施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甲類傳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二是一般傳染病可以採用的措施。

1、甲類傳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主要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43條、第44條中規定的“人員隔離措施”、“交通檢疫措施”以及“疫區封鎖措施”,這三個措施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必不可少,起到了最為關鍵的作用,可以防止人員隨意流動帶來的病毒傳播,尤其是確診人員的隔離有效封鎖了病原。

2、除了甲類傳染病特有的防控措施之外,法律還規定了一系列其他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疫情反應措施,它們也不同於我們日常所瞭解的行政處罰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典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涉及的“停工、停業、停課”、“封閉特定場所”(如華南海鮮市場)、第43條第1款規定的“宣佈疫區”以及第45條規定的“

人員調集”等措施。

另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第4.2條中也就各級人民政府的面臨突發疫情時疫情控制、流動人口管理、交通衛生檢疫等等進行了系統規定,此處不予贅述。

國家衛健委特別向國務院申請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主要是因為本次新冠肺炎具有較強的“人傳人”屬性,疫情防控過程中需要採取許多較為嚴格的措施,其中的一些措施可能會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這種特殊時刻,國家需要公民臨時讓渡一部分權利,同時,政府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採取措施,不能超出範圍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三、社區基層單位是否有權採取相關防控措施?

我們知道,在本次的疫情防控中國,除了政府層面採取了上述措施外,與我們生活最為緊密的社區也採取了“封閉管理”、“體溫檢測”以及“憑證出入”等一系列措施,社區是否有權採取這些措施,以及採取的這些措施是否於法有據呢?我們結合北京的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梳理:

從北京啟動14天強制隔離看抗疫背後的法制架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

1、背景解讀:1月24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該響應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

【專業解讀】

當代突發公共事件會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需要及時動員各類行政應急資源。為了正確運用應急權力,法律必須規定應急管理的一般原則和程序,各種應急措施也應當有一些共同性原則。

2003年非典後,我國就制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對於各類突然公共事件應對措施有較詳細規定,並對政府職責進行了約束,要動用這部法律中規定的措施,首先要做的就是定性,確定本次疫情屬於“突然事件”。事實上,除了北京以外,疫情發生之後,許多省市均在第一時間就啟動了“突發事件一級響應”。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各級政府的行為屬於履行法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義務”的行為。在現有法律規定中,一級響應屬於最高級別響應,除了能夠迅速引發各地區各部門的重視和行動以外,更重要的是從法律意義上宣告了當地成為“突發事件發生地”。

2、行為解讀: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單位均採取了一系列的積極措施,從法律上講,居委會、村委會是否有權採取措施,公民是否有義務予以配合?

【專業解讀】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第55條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0條的規定,

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有義務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互助和自救;有義務協助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公民有義務服從基層單位的相關安排。

因此,在全國範圍內,居委會、村委會甚至得到授權的物業公司可以按照政府要求採取措施,公民有義務配合。

例如,北京市委市政府在1月23日專門成立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發佈相關文件進行細化指導,如2月10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共規定了十條具體措施,其中就有關於社區工作的相關安排,包括嚴格居住小區(村)封閉式管理、嚴格核實登記小區(村)來往人員、車輛、嚴格抵京人員登記等內容。

四、如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會面臨何種法律後果?

【專業解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第66條明確規定,

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政府要求做好防控措施的,政府可以進行罰款,單位及個人不配合防控措施的,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處罰依據主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第25條,另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1條、第52條規定,構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遵紀守法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在疫情期間更應該積極遵守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配合政府部門和基層單位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戰勝疫情。

果在特殊時期惡意牴觸合法措施,強行“闖關”,可能會面臨各類行政與刑事處罰措施,並視其情節輕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五、結語

此次疫情兇猛非常,無論之前我們已經犯了多少錯,現在的重點是如何儘快度過此次疫情。根據本文的梳理,實際上國家對於“新冠肺炎”的應對措施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在疫情爆發時期,各級國家機關也是遵循了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開展防疫工作,並且在具體措施的採用上嚴格遵循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認真區分了情形輕重,各級人民政府的迅速響應也體現了靈活高效的執政能力。

相信在國家、社會以及我們每一個人的全力配合下,陰霾總會過去,社會終將恢復原有的秩序。“沒有一個冬天不可逾越,沒有一個春天不會來臨!”

從北京啟動14天強制隔離看抗疫背後的法制架構

疫情之後春天必會到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