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重的,学科英语与中国的法律冲突


更严重的,学科英语与中国的法律冲突

用英语学习数理化,我晕!


在我国的外语教育界,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二语习得(SLA: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成为经常研究、探讨的课题。依据二语习得理论,外语和二语、学得和习得的概念可以互换,似乎区别不大。外语被包含在二语之中,仍以习得为主,学得被边缘化。但是,在外语教学条件下,外语和二语、学得和习得的概念应明确区分。无意识的习得不可能成为我国的主流英语教法,而主动的学得应该是外语教学的主要路径。

从广义来说,西方的二语习得理论涵盖外语学习这一领域,因此,国外学者顺理成章地拿这一理论来诠释中国的外语教学。国内一些学者通常引经据典,名曰借鉴,实则照搬了二语习得理论。中国的英语教学属于外语教学,这个概念似乎已达成共识,但其本质认识仍然模糊。从狭义来说,二语习得理论指的是学习者第一语言已经掌握之后,在一种自然的条件下学到第二种语言的研究。

外语指的是学习者在某国学到和使用的、属于国外某语言社区的那种非母语语言,二语则是在有目的语的语言环境或国家学到和使用的非母语语言。

学科英语强调“习得”而非“学得”,这样的理念不符合我国国情。支持学科英语的大多数论点源于二语习得研究,认为学科英语可以(1)创造语言自然学习条件,(2)达到课堂使用语言的目的,(3)对语言学习侧重意义而非形式具有积极影响,(4)极大地增加目的语的接触量。英语教学在自然学习环境中进行,这种环境允许大量的隐性的、偶然的学习(即习得),英文描述成learning out of the corner of one’s eye(意为:to learn something accidentally, without turning your head towards it or looking for it)。这样的英语教学场景在国内十分罕见。

孟轲是孔子的嫡传,他强调了教育是扩充人固有的善端,承认这种扩充借助于外力,外界环境对人性善的形成同样不可缺少。他谈到社会环境时,以一楚国大夫欲使其子学习齐语为例,如果请一齐人教他,而众多楚人的语言环境则在干扰,纵然天天鞭挞他说齐语,也是徒劳;相反,如果让他去齐国都城临淄闹市大街住上几年,纵然天天鞭挞,也不能再令他说楚语了。然而,自然环境论忽略的是,环境固然重要,但不能决定一切,外因需通过内因才起作用。不仅如此,这个例子还能给我们许多启发。我国学生是在普通话环境中,没有英语自然环境。中小学如何有意识地学得英语?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学者和教师的高度重视。

覆盖中小学各学科,课堂用语全部改为英语,这是学科英语的黄粱一梦。众所周知,我国有法律规定,课堂用语是通用的普通话。学科英语违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该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来支持学科英语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英语毕竟是外来语,外语一旦承担起一国的社会功能,那么本民族语言必将处于无立锥之地的境况。

每位公民(包括英语教师)都有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义务。笔者查询到的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 《扫除文盲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学科英语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此路不通。学科英语强调无意识地习得,混淆母语/二语/外语区别,就是用全球特色来掩盖本土特色。学科英语的习得理念在中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外语教学方法要与我国教学环境相适应,符合国情、学情和教情。在构建中国特色的外语教育理论体系过程中,我们需要继承优秀传统,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发扬“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精神,对西方教育界推崇的学科英语,需要认真厘清其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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