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重的,學科英語與中國的法律衝突


更嚴重的,學科英語與中國的法律衝突

用英語學習數理化,我暈!


在我國的外語教育界,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以來,二語習得(SLA: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成為經常研究、探討的課題。依據二語習得理論,外語和二語、學得和習得的概念可以互換,似乎區別不大。外語被包含在二語之中,仍以習得為主,學得被邊緣化。但是,在外語教學條件下,外語和二語、學得和習得的概念應明確區分。無意識的習得不可能成為我國的主流英語教法,而主動的學得應該是外語教學的主要路徑。

從廣義來說,西方的二語習得理論涵蓋外語學習這一領域,因此,國外學者順理成章地拿這一理論來詮釋中國的外語教學。國內一些學者通常引經據典,名曰借鑑,實則照搬了二語習得理論。中國的英語教學屬於外語教學,這個概念似乎已達成共識,但其本質認識仍然模糊。從狹義來說,二語習得理論指的是學習者第一語言已經掌握之後,在一種自然的條件下學到第二種語言的研究。

外語指的是學習者在某國學到和使用的、屬於國外某語言社區的那種非母語語言,二語則是在有目的語的語言環境或國家學到和使用的非母語語言。

學科英語強調“習得”而非“學得”,這樣的理念不符合我國國情。支持學科英語的大多數論點源於二語習得研究,認為學科英語可以(1)創造語言自然學習條件,(2)達到課堂使用語言的目的,(3)對語言學習側重意義而非形式具有積極影響,(4)極大地增加目的語的接觸量。英語教學在自然學習環境中進行,這種環境允許大量的隱性的、偶然的學習(即習得),英文描述成learning out of the corner of one’s eye(意為:to learn something accidentally, without turning your head towards it or looking for it)。這樣的英語教學場景在國內十分罕見。

孟軻是孔子的嫡傳,他強調了教育是擴充人固有的善端,承認這種擴充藉助於外力,外界環境對人性善的形成同樣不可缺少。他談到社會環境時,以一楚國大夫欲使其子學習齊語為例,如果請一齊人教他,而眾多楚人的語言環境則在干擾,縱然天天鞭撻他說齊語,也是徒勞;相反,如果讓他去齊國都城臨淄鬧市大街住上幾年,縱然天天鞭撻,也不能再令他說楚語了。然而,自然環境論忽略的是,環境固然重要,但不能決定一切,外因需通過內因才起作用。不僅如此,這個例子還能給我們許多啟發。我國學生是在普通話環境中,沒有英語自然環境。中小學如何有意識地學得英語?這個問題已經引起學者和教師的高度重視。

覆蓋中小學各學科,課堂用語全部改為英語,這是學科英語的黃粱一夢。眾所周知,我國有法律規定,課堂用語是通用的普通話。學科英語違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根據該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到今天為止還沒有出臺任何法律來支持學科英語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英語畢竟是外來語,外語一旦承擔起一國的社會功能,那麼本民族語言必將處於無立錐之地的境況。

每位公民(包括英語教師)都有推廣普通話的法律義務。筆者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19條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5. 《掃除文盲條例》第6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7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語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學科英語不符合中國的法律,此路不通。學科英語強調無意識地習得,混淆母語/二語/外語區別,就是用全球特色來掩蓋本土特色。學科英語的習得理念在中國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外語教學方法要與我國教學環境相適應,符合國情、學情和教情。在構建中國特色的外語教育理論體系過程中,我們需要繼承優秀傳統,總結成功經驗,吸取失敗教訓,發揚“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精神,對西方教育界推崇的學科英語,需要認真釐清其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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