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行為”阻礙法院強制執行之“虛假訴訟”

強哥,橘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近介入了一起阻礙法院強制執行的案子。

橘子公司租用蘋果公司的房子A房子,用來經營酒店。後來因蘋果公司欠香蕉公司的錢,到期沒還,產生糾紛,香蕉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拍賣橘子公司享有租賃權、蘋果公司擁有所有權、香蕉公司擁有抵押權的A房子。

強哥得知,心想,A房子如果被成功拍賣,豈不嚴重影響酒店經營,酒店生意會沒法做。於是向一位懂點法律的朋友請教,這位朋友建議,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主張租賃權,A房子即使被拍賣,受讓的人得繼續租給橘子公司。

但是,橘子公司與蘋果公司沒有簽訂過租賃合同,橘子公司也沒有保存支付過租金的付款憑證。於是,兩公司補簽了一份租賃合同。這份補籤的合同形式完整,細節突出,還加上了兩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憑著這份補籤的租賃合同,強哥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法院如期聽證審查,法院認為,租賃合同的租賃起始日期為2012年5月23日,簽訂日期應該在2012年5月23日之前。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是在2015年才開始執行的,合同上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信息,所以實際上合同是在2015年之後“補籤”或偽造的。法院不予認定這份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又沒有租金支付憑證,無法確認租賃關係形成於A房子設立抵押之前,沒有認可強哥的租賃權主張,最終裁定駁回執行異議申請。

強哥不但執行異議沒有成功,法院還以橘子公司妨礙執行為由對其進行了處理,對橘子公司罰款10萬元,限期5日內交納,如果不交納罰款,將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拘留措施。

強哥無奈,但也只好交納了罰款,並且具結悔過,保證以後一定尊重法律權威,嚴格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

四、涉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 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 在人民法院鬨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 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三) 鬨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 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五、虛假訴訟

什麼是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之間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

一、對虛假訴訟參與人,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虛假訴訟罪的,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二、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依法予以制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部門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依法予以制裁,並向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解讀“虛假訴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以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規定中“以捏造的事實”的行為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申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八、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九、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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