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不是都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擔保有《擔保法》中的民事擔保,也有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擔保,因為適用條件的不同,會有差別。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為解除限高和失信,與申請人達成擔保協議,並提供擔保財產,隨後被執行人申請法院予以解除,但被執行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申請人請求法院對擔保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法院沒有認可其主張,理由是該擔保不是執行擔保,出現這個問題,也只能申請重新對被執行人限高和納入失信。申請人很是不解和困惑。

看了法條,分析了案件事實,才發現擔保是有區別的,執行擔保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擔保,是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的擔保,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一旦被執行人在此期間沒有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會對該擔保財產強制執行,而民事擔保是普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擔保,雖然內容和執行擔保的內容一致,但不具備執行擔保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並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因此,執行擔保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交,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方可。而普通的民事擔保,只需要平等主體之間書面協商一致,並辦理相應手續即可。防止以執代審,民事擔保必須經過法院審理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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