鬱南法院妥善化解農村矛盾糾紛成功執結2宗恢復原狀案件

農村涉相鄰糾紛、土地權屬糾紛一直是當地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難以調處的典型矛盾糾紛事件,也是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中遇到的疑難複雜案件。近日,我院執行人員通過不懈努力,採取善意執行和司法強制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成功執結了2宗恢復原狀糾紛案件,被破壞的道路和被毀壞的房屋最終得以成功修復,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林某榮和被告林某通均為千官鎮某村的宗族兄弟。為方便出行,原告自行出資將自家門前一條寬約3米、長約8米的泥路進行硬底化處理。但被告認為該泥路是祖輩分給他的,認為原告將道路使用權私自佔為己有,於是在2018年6月26日使用機械工具強行毀壞該段硬底化的道路,雙方遂發生激烈矛盾糾紛。

鬱南法院妥善化解農村矛盾糾紛成功執結2宗恢復原狀案件

經鎮、村幹部多次調解後均未能解決,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經審理查明後,於2019年3月26日判令被告林某通將其破壞的道路恢復原狀。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後被雲浮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被告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原告遂於2020年1月8日申請強制執行。我院執行局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限令其自覺履行修復義務。同時考慮到案件涉農村矛盾糾紛的性質,且雙方均為同宗兄弟,執行團隊多次到現場約談雙方,在明確告知被執行人若不履行法律義務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從心理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耐心化解雙方敵對矛盾,提出恢復原狀的具體建議,但被執行人仍不同意自行修復。在臨近春節和疫情發生期間,執行法官採取電話督促和雙方約談等緩和方式作進一步約談,被執行人對道路恢復原狀的事宜仍拖延不作為。為維護司法判決權威,我院執行團隊在疫情形勢趨緩後,於3月24日再次前往被執行人家中,限其對涉案道路在限期內修復完畢,否則將強制執行和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和法律後果由其本人承擔。被執行人懼怕對其和家人帶來不良影響,遂同意於20日內修復道路。在我院執行人員多次督促下,4月10日,被執行人最終將毀壞的道路修復完畢,我院執行人員組織雙方對修復道路進行驗收後,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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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原告覃甲華與被告覃乙華等7人均為鬱南縣通門鎮某村村民,2016年7月18日上午,覃乙華等人以河道改造建設需要為由,帶鐵錘等工具到原告已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涉案房屋進行拆除。原告報警處理,但仍未能阻止覃乙華等人的拆除行為,房屋多處受到損壞。經當地政府、司法所及村委多次調處未果,原告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覃乙華等人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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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對案件審理查明後,於 2018年10月11日判令覃乙華等7名被告對原告的房屋用同類材料進行修復。判決生效後,房屋恢復原狀問題仍未能得到解決,原告遂於2019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立案執行後,我院執行局依法向覃乙華等7名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恢復原狀,同時通過現場約談雙方當事人,多次邀請鎮、村幹部多方協調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因被執行人一直採取抗拒和消極心態而未能達成一致的和解意見。此外,雙方對房屋修復的建築材料各持己見,申請執行人強烈要求用原來的材料進行修復,但被執行人表示無法找到一模一樣的材料,即使修復只能用其他材料代替。執行法官經多方瞭解,在當地也確實難以找到原來的建築材料,且未能聘請到合適的建築工人,如果採用強制執行措施更容易引發後續矛盾,不利於農村矛盾的有效化解,遂對本案採取督促雙方達成和解意見和自覺履行等處理方式緩和執行。

覃乙華等人見執行人員此情形以為法院不敢對案件作強制執行處理,越加採用消極拖延態度不自覺積極履行後續修復義務,而申請執行人又多次要求執行法官儘快強制執行。為彰顯法律的嚴肅性,我院遂向各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對各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申令若由我院強制執行,相關強制修復費用由各被執行人承擔,同時再次組織鎮綜治辦及順塘村委對雙方當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被執行人由於懼怕銀行賬戶被凍結和懲戒措施帶來的不利影響而同意儘快修復,申請執行人經思想工作後也同意不再堅持採用原來的建築材料修復。在執行法官和鎮、村幹部的多方努力下,被毀壞的房屋終於得以修復。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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