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分期履行,第一期未履行,能否向法院申請全額執行?

我是杭州鄒祺明,這期節目我們探討在調解書中,約定被告分期履行的情況下,第一期未履行,能否申請法院執行全部金額。這種情況我們討論的基礎是金錢債權。常見的金錢債權有借款、貨款、工程款。

調解書分期履行,第一期未履行,能否向法院申請全額執行?

原告起訴到法院後,如果案件沒有做財產保全的,法院一般都會安排雙方調解,在調解中,被告都會以暫時沒有足夠的財產要求分期履行。原告也會為了省時省力,同意被告分期履行的要求,如果被告在第一期沒有按照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能否申請要求法院全額執行調解書中的金額呢?

通過案例檢索,我檢索到幾個案例,調解書只有一份,但是有幾個執行案件的案號。說明這幾個案例,原告基於一份分期履行的調解書,向法院申請了多次強制執行。我列舉三個案例:

調解書分期履行,第一期未履行,能否向法院申請全額執行?

第一個案例是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申請人依據1530號民事調解書分期履行內容,陸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分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分別為421、468、620、750號案。法院以第421號為主案強制執行。說明這個案例中申請人基於一份民事調解書申請了4次強制執行。

第二個案例是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因被申請人未自動履行,申請人按照調解書分期履行的到期時間,兩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分別以28號和79號立案執行。

調解書分期履行,第一期未履行,能否向法院申請全額執行?

第三個案例是雲南鎮雄縣人民法院的,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481號與635號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均是657號民事調解書,系該調解書分期履行。

上面三個案例是基於一份分期履行的調解書,分別向申請執行,因為調解書中的內容確實不夠明確,而執行是依據調解書,當立案庭或執行法官看到後面的履行期限未到期,有很大可能不同意全額執行。

調解書分期履行,第一期未履行,能否向法院申請全額執行?

但還有種說法,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權利,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提高執行工作效率,調解書中的分期付款案件,只要債務人不按期履行,有權一併申請執行全部金額。所以為了以後產生這種不必要的麻煩,調解協議最好具體明確,不要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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