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過戶並已經支付剩餘購房款,可以排除在後權利的查封請求麼?

博法律師說

1.均因未履行合同義務而提起不同的合同糾紛之訴,且均通過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享有債權,二人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訴前保全,二者在權利基礎上並無優先性的區別。


2. 當事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購房款的支付、判決的生效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均在另一份裁定作出之前。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以及未實際佔有,系由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致,債權人並不存在過錯,因此具有排他效力。


基本案情

李先生與何先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何先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昌平區601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李先生名下,李先生於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何先生支付剩餘購房款189萬元。


2017年10月30日,李先生將剩餘購房款189萬元匯入人民法院案款賬戶內。2017年10月13日,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何先生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


另查,2017年10月19日,王女士在法院對何先生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法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何先生名下的銀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2017年10月25日法院查封了仍登記在何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同日,王女士對何先生提起訴訟,稱其與何先生簽訂協議書一份,委託何先生代為出售其自有的字畫一份,現何先生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字畫出售,故要求其支付字畫款項300萬元。


因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後,李先生申請對房屋進行過戶無法執行,故李先生提起本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判決過戶並已經支付剩餘購房款,可以排除在後權利的查封請求麼?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李先生與何先生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各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李先生與何先生就上述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經法院審理,判決何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昌平區601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李先生名下,李先生於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何先生支付完畢剩餘購房款189萬元,並判決何先生於李先生支付完畢剩餘購房款之日同時向李先生交付涉案房屋。


李先生已於二審判決作出前的2017年9月26日將剩餘購房款189萬元匯入人民法院案款賬戶內,履行了其支付剩餘購房款的義務,但因該房屋至今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手續,李先生對該房屋尚未享有所有權,故法院對李先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


對於李先生要求停止對該房屋查封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簽訂於法院對房屋採取強制措施之前。李先生已於二審判決作出前將剩餘購房款匯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款賬戶內,履行了其支付剩餘購房款的義務,該房屋雖然至今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李先生亦未實際佔有該房屋,但其已經就房屋的轉移登記及騰退等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亦發佈公告要求何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及將涉案房屋騰退給李先生,何先生未能履行該義務,涉案房屋未能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李先生未能佔有房屋系由何先生的行為所導致,李先生對此不存在過錯,亦不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因此法院繼續查封登記在何先生名下位於北京市昌平區601號房屋的行為不當,應當停止對該房屋採取保全措施,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於2017年9月26日將剩餘購房款189萬元匯入本院案款賬戶。除上述事實外,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2017年王女士作為原告將何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先生支付王女士300萬元。王女士在該案中訴稱2014年2月6日,王女士、何先生簽訂了協議書,王女士委託何先生代為出售自有字畫作品一副,約定何先生代為出售的期限是兩年,如未在該期限內將作品出售,則何先生以300萬元價格收購該作品。協議簽訂後,何先生至今未將該作品出售,為維護王女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何先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女士作品價款300萬元。


判決過戶並已經支付剩餘購房款,可以排除在後權利的查封請求麼?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系李先生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本院對此論述如下:


一、王女士和李先生對何先生所享有的權利性質。王女士和李先生均因何先生未履行合同義務而提起不同的合同糾紛之訴,且均通過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對何先生享有債權,二人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訴前保全,二者在權利基礎上並無優先性的區別。


二、李先生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在先。2017年9月28日本院作出判決後,李先生於同年10月13日即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王女士在此後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於2017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並於同年10月25日查封了涉案房屋。同日,王女士提起對何先生的買賣合同糾紛之訴。李先生先於王女士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的申請,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並未怠於行使權利,積極維護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合法權利,且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


三、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何先生的違約行為,導致雙方產生糾紛。李先生在該案二審訴訟期間已將189萬元剩餘購房款一次性匯入法院指定賬戶。李先生與何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購房款的支付、判決的生效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均在(2017)京0114財保261號民事裁定作出之前。涉案房屋至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以及李先生未實際佔有該房屋,系由何先生的違約行為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致,李先生自身並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依據本案的具體案情,王女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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