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嵩縣法治熱點】“信任”被盜,再犯進牢

#洛陽縣級融媒#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嵩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撤銷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劉某所宣告的緩刑,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關注嵩縣法治熱點】“信任”被盜,再犯進牢

被告人劉某,男,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8年9月7日被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劉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本該痛改前非,遵紀守法,重新做人,但是他卻毫無悔改之意,不顧他人對自己的信任,見財眼開,再次行竊,終於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失去了人身自由。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劉某經常在嵩縣城關鎮某賓館登記住宿,同年8月份,被害人出於對劉某的信任,外出旅遊時讓劉某代為看管其賓館,劉某趁機將該賓館值班室裡屋箱子內的一條黃金項鍊盜走,並以7600元的價款賣掉。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9000元人民幣。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通過講事實、擺道理對劉某進行釋法說理,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及社會危害。最終,劉某幡然醒悟,真誠悔過,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遂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